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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32


市政办发〔2016〕3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邵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水利建设基金等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国土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市辖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三)中央、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1.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50万-2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200万元的,须经常规程序后报市长审批后下达。

2.市级重大专项资金,包括湘商产业园发展基金、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美好社区”建设资金、耕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禁毒管理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照上述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

3.对市级扶贫等涉及跨部门分配的重大专项资金,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资金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按照上述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

  (四)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分别按上述程序和权限审批。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如需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可由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分管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副市长的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省财政追加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议,报市长审定。

  (六)年初预算未安排、需增加当年支出的重大项目资金及预备费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提出初步落实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按上述第(三)款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

  (八)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因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的,由市直部门会签市财政局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承诺函涉及资金额度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资金下达

  (一)中央和省级固定安排的专项资金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对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和已经立项的专项资金,在上年要启动项目申报、公开公示、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并尽量将能够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市辖区和项目单位。中央、省和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分配,或使用方向相同的,可以打捆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采用同一项目库。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一般应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分配下达。市直部门应在预算批复后3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直部门分配意见后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进行调整的,在2日内报市政府领导;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5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2日内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领导批准后3日内下达资金。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办理流程图


(三)中央、省专项资金接到文件后一般应在30日内分配下达。市直部门应在接到文件后12日内提出分配下达意见;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直部门分配下达意见后尽快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需调整的,在2日内报市政府领导;若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在10日内完成与部门的沟通修改工作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领导批准后3日内下达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办理流程图




五、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向分管副市长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市财政局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附则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新设专项资金的,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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