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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19

市政办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邵阳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邵阳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设定和行政审批行为,便于统一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我市公布的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基本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流程清单,对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实行动态调整、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设定,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高效便捷、公开便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基本流程、编制流程清单、提供示范表格并对外公布,实行动态调整。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实施应当以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清单为依据。

第五条  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包含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办件类型、事项类型、审批对象、审批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办理环节、审批流程图等要素和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改革内部审批办法,压缩行政审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时间,优化部门内部审批程序,采取集中综合审批的方式,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实行一站式办结。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执行并联审批制度,完善部门协商办理机制。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编制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后,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清单,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流程要素和内容,不得将审批事项或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未纳入行政审批流程清单的内容、环节,一律不得实施。

第九条  对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设定实行分类管理规范:

(一)简易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简易事项指程序简便、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一般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一般事项指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许决定,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的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按照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等环节明确的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办理时限,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后,由受理(初审)环节岗位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环节岗位责任人审核后,再由审批(办结)环节岗位责任人批准决定;

3.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即刻受理。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有疑议的,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细化和明确需要核实的行政审批内容、具体程序及疑议的处理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明确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和勘查标准。现场勘查未能通过的,勘查人员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未能通过的原因。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并联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并联事项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审批的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作为主办单位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主办单位受理后,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集,主办单位组织,联办单位参加,采取组织联办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并联审批;

3.各联办单位根据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的审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审批意见。政务服务中心可对联办单位办理效率进行督办,联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未给予答复或反馈意见的,视为默认同意许可审批意见。主办单位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按时下达并联审批的总批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各联办单位的审批意见作为批复附件送达申请人。

(四)上报事项的基本流程设定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行政审批基本流程为:

1.申请人向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成初审程序,及时将初审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如何领取审批结果;

3.本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需要对行政审批流程清单的内容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先与同级政务中心就调整、修改方案进行联系,经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核达到规范要求,报市审改办备案,在相关网站上调整、修改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按本办法编制流程清单,报市审改办和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取消此事项基本流程的公布和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和举报。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评估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监督制度。定期对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实施和监督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基本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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