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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创新创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26


市政办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创新创优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邵阳市质量和标准化工作

创新创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落实质量奖励措施,推进工业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质量水平高、竞争力强的质量品牌,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邵阳市区内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创新创优的企业。

第三条根据企业在质量品牌和标准创建中取得的成效分别设立质量提升奖、品牌创建奖和标准创新奖。

第四条质量提升奖。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上级政府已给予奖励的,市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标准按《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品牌创建奖。鼓励企业争创“湖南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各类质量品牌。

对获得“湖南名牌”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标准创新奖。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

对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

对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鼓励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对确认为“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第七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奖励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八条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创新创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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