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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16-01007

市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宝庆工业集中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邵阳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相对独立、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组织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按程序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拨付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并上报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基层单位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八条  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和及时上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告和调整报告;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并上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四)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以及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补助下级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向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调出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并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依据:

(一)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预算单位提出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当年国有资本收益预计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五)基层单位自身发展规划和近3年经营历史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合并(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每年9月底前,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预算单位初审后出具调整意见。

(二)每年10月,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的调整意见,修改调整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后,上报预算单位。

(三)每年11月,预算单位汇总(合并)编制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形成本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每年12月,市财政局审核和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报送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基层单位。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预算单位负责监督上缴。基层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上缴标准为: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交,具体分以下四种类型执行:

1.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按20%;

2.农业企业和文化企业按10%;

3.粮食、棉花储备企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其他企业按15%。

上述企业的分类由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定。如遇政策调整,市政府可相应调整上缴比例,到2020年,逐步提高到30%。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在收到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15日内,向市级国库清缴。

(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在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后15日内,全额向市级国库清缴。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直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已启动改制但尚未终结的改制企业在验收前1月内必须将预留的处理遗留问题资金上交该企业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资金专户,将清算净收入缴入市级国库。主管部门原为归集下属改制企业遗留问题资金账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月内全部注销,资金上交该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资金专户。

(四)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及有关部门核准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日内缴入市级国库。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预算单位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调整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于当年9月前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基层单位如改变产权、股权(股份)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章  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根据年初预算及年度执行情况综合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在当年12月份布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1月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2月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和汇总。

(四)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在次年6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执行结果应与该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同时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规范资金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拒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支出的监察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6年开始实施,2016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5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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