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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06


市政办发〔2016〕6号

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若干意见》、《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通过部门预算实现统筹安排。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全额预算,财政管理,核定成本,收支脱钩,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非税收入所有权归政府,各执收单位不得要求以任何形式返还。各单位履行公务所需经费由财政做出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按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下一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报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八条  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核定,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执收单位的上报数,比较分析前三年非税收入平均完成数和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数(未到年底则采用预计完成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政策性增减因素进行测算,提出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有关规定编制:

(一)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预算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预算,包括证书(证照、票据)工本费、资料印刷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执收人员(聘用)工资、交通费、应缴税款、办案补助经费、执收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执收单位应将执收成本在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中单列。在拨付非税收入执收成本前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成本项目,不得将履行公务支出列入执收成本。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执收成本支出预算应按照以下原则,分单位、分项目据实核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一年一定。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2.罚没收入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3.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4.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

(二)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实行政府预算统筹配置,打破以收定支、收支挂钩、专项安排的分配模式。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除中小学校外,按2%征收政府统筹。

(三)核定执收成本时,应按规定剔除上下级分成收入、应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后核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于20日内将非税收入收支预算下达到执收单位,各单位应当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如出现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对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程序报批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实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非税收入征管考核机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选出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预算。为鼓励执收单位超收,对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的,超收收入(不含专项)剔除成本后可适当统筹用于安排单位项目经费或弥补工作经费缺口,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四条  严禁执收单位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采取先征收入库再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实行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拨付进度与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完成进度同步。

第十六条  没有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但有非税收入入库数的执收单位,年度内入库的非税收入当年需要追加执收成本支出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扣除水利建设基金和上级分成收入后,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代管资金专户,逃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未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如无政策性减收因素的,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稽查,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0号)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年度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非税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不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全额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者国库的,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执收单位不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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