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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SYCR-2011-01006

市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营管理,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
    本通知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交易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交易服务大厅500平方米以上,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提供由商务部门出具的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二手车经营主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的企业。新设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原则上应设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场内。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请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提供由商务部门出具的符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经销”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二手车经销”。
    二手车拍卖企业是指从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
    二手车经纪机构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按《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经纪”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二手车经纪”。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中介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双认定”资格,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为其行业特征,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二手车鉴定评估”。
    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于接到通知起6个月内抓紧整改,尽快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工商等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与二手车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强制变更或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将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将采取撤销备案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登记、停止供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措施,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各县(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本地所属车辆的交易,严禁超范围经营和跨区域经营。
   (二)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发票填写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交易违法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统一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有关部门、驻场企业和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二手车收购和销售,统一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买方提供有效的鉴定评估报告;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交易双方收取服务费。
   (七)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应当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购买二手车,但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买卖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八)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依法建立鉴定评估档案,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买卖活动。
   (九)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相一致。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企业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收购、买卖活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商务部门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方可开展经营。
   (二)鉴定评估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应当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但不应向交易双方收取鉴定评估费(涉及国有资产和交易双方自愿委托的除外)。
   (三)交易把关制度。公安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应查验机动车,除对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等进行审查外,还要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二手车买卖合同》、《鉴定评估报告书》进行比对。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或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的车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并通知国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档案管理制度。
    1.交易档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依法建立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税缴付凭证、保险等车辆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交易合同原件;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2.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资料,主要有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客户基本资料,主要有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有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五)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交易情况报市商务部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鉴定评估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二手车经销企业布点;针对全市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依法有序。
    四、明确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市商务部门是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流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负责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及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负责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评估业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经营主体依法建立二手车档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交易合同管理,制定二手车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负责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负责规范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留存二手车交易合同及国有资产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提供被盗抢车辆、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违规行为,对伪造牌证及更改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嫌疑车辆进行查处;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代理、代办人的资格审查和发证工作。
   (四)税务部门的职责。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和税收监管,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及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发票管理,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国税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经商务部门备案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供应二手车销售所需的统一发票和开票软件。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
   (五)物价部门的职责。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作用。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与交易规范,不断提高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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