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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SYCR-2015-010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31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劳保统筹、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产局承担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产工作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维修基金、白蚁防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的职责

    1、将承担的村镇规划职能划归市规划局。

    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四)增加的职责

    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建制镇、集镇、村镇建设管理,指导村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建筑业、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工程建设、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建设人才队伍发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类资金。依法依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等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具体负责城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调研;组织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查;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城乡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四)承担城市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监管责任。依规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核、组织实施、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五)承担勘察设计管理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其备案;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维修基金和白蚁防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资本金监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劳保统筹、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八)承担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国重点(示范、特色)镇审查报批和建设;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

   (九)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设类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和各类专业机构的设立、更名、初审或审批工作。

   (十一)依法依规承担全市建设行政执法相关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查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住房和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 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文电处理、史志编纂、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媒体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文明卫生和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

   (二)政工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研究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职工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计划生育、绩效考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由人社部门归口承办的建设类执业、职称、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资格管理及继续教育工作和建设类专业机构的设立、更名工作;负责建整扶贫工作;负责社团组织的管理;负责国防教育;参与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政治学习、机关考勤;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和关协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综合治理信访和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计划和部署,并监督实施、督查落实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局系统综治稳定、信访工作;负责综治稳定、信访接待工作,排查协调处理不稳定因素;参与组织协调、监督处理各类矛盾。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审查和核准、备案服务项目的受办理、咨询和查询;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证件;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参与受理项目的实质性审查、现场踏勘、监督核查和许可听证,协助和联络相关单位和部门解决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矛盾;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建筑业各类企业劳保统筹费等建设类行政事业收费的集中收取。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审核、拟定城市建设(含园林绿化)、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勘察设计业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核准及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规范整顿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行使其行政处罚权;负责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审查、核准和备案各类服务项目的咨询清理、调整及编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咨询、清理、汇编,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

(五)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建资金计划与管理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类资金,参与城乡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城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组织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负责建设类行政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征收和监管;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监管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六)勘察设计科

    组织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全市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负责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和设计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参与有关重大经济技术纠纷的仲裁;负责勘察设计业的资质管理和参与相关注册执业管理工作。

   (七)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科技项目和示范工程;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建设科技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研和技改项目的初审或审查、报批及推广应用工作。

    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建筑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负责民用及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八)建筑管理科

    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的劳保统筹、建筑企业保险;负责指导对进出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审验备案和外拓手续;负责全市建筑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有关重大经济技术纠纷的仲裁和建设合同纠纷仲裁工作。

   (九)施工管理科

    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查;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筑业各类注册执业管理;负责指导对进出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试验检测企业、造价咨询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招标投标代理企业进行审验备案和外拓手续;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达标、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等级的认定;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管理科

    依规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依规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实施、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参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东部城市群建设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

    拟订全市住宅建设、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管理科(邵阳市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及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申报、执法监察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核、组织实施、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的审批;负责全市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四)村镇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审查报批;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集镇供水处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承担邵阳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1.将市房产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暂保留正处级。

    2.撤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正处级事业机构建制,核销事业编制28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3.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按照2015年第22次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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