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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SYCR-2015-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27

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邵阳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地下排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拆除防围设施、平整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一条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三章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三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六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七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九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二十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一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达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九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二条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章园林绿化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七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搞好管理养护。

第三十八条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九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第四十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树木无枯枝、断枝。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二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三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四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五条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七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八条 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五十条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亭(棚);

(八)商场(店)、餐馆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陈设杂乱,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

(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三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五条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垃圾收集桶(屋)、转运台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

(二)垃圾转运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除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第五十六条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一)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弃类工业垃圾应送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医疗垃圾应采用专门容器收集,连同容器一起运送至医疗卫生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

第五十七条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产生的渣土、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第五十九条 城市中心城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畜家禽。

第七章户外广告及标识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原则,功能、总体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第六十三条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及标识宜采用内透式灯箱或LED灯等节能环保材料和灯具,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第六十四条建(构)筑物以及居民楼的楼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标识。

第六十五条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广告、招牌及标识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广告、招牌及标识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

第六十六条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广告招牌,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一般不应多层设置广告。建筑物外墙的广告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六十七条各类指示牌、门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位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城市景观,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绿化;标识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车站、码头等窗口场所设置的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标识应清晰、充足。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广场、绿地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六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路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文字用语准确,简化名称符合国家标准,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第七十条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七十一条未经批准,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建(构)筑物、绿地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充气物、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七十二条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宣传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七十三条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车体不悬挂条幅,不遮挡车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第八章城市照明

第七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为主;道路照明光源和灯具应体现绿色照明;注重灯饰照明的艺术性,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饰型、光源、灯饰的安装高度、角度、外形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第七十五条灯杆、灯饰、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十六条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七十七条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休息。

第七十八条城市灯饰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第七十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第八十条景观照明灯饰应根据季节变化及区分“平时、普通节日、重大节假日”三种不同照明需求,科学安排亮、熄灯时间;景观照明灯饰及商业灯饰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出国家的规定值,灯饰坏损、故障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复。

第九章施工工地

第八十一条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第八十二条施工工地外墙应写明工程概况及美化装饰,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板式铁门,门头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门口处挂五牌一图(“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消防保卫牌、平面布置图),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八十三条施工工地(含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场)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八十四条施工工地应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扰民。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十五条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第八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八十七条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随意排入城市道路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八十八条施工工地内的积水要及时排除或封填,不能排除或封填的积水和建筑物内积水要定期投药灭杀蚊虫,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定期投药灭鼠、灭蝇,使工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章城市水域

第八十九条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应对废弃漂浮物及时清除。

第九十条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

第九十一条城市水域两侧驳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九十二条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

第九十三条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第十一章居住区

第九十四条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现象。

第九十五条居民区应统一合理规划生活、建筑垃圾收集点;区内应设置有盖可封闭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定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

第九十六条居住区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第九十七条居住区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第九十八条每幢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张贴栏,居住区内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拉挂,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第九十九条居住区不得设置五金、石器、木器制作及机动车修配等噪音扰民行业;不宜设置废品回收、机动车清洗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项目;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音、废气污染的经营场所。

第一百条城市居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公共区域严禁种植农作物。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清理。

第十二章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省对城市容貌标准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邵阳市城区主次干道管理标准

    一、市容秩序   

    1.临街商场、门店的商品及其他物品摆放无超出门窗外墙现象,城市道路上无遮阳()伞、拉扯篷布。

    2.临街商场、门店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内无乱牵绳索、乱拉管线、乱挂横幅、晾晒衣物和拖把现象,无店外倾倒和排放污水。

    3.城市道路上无堆放物品、垃圾、晾晒衣物、搭建违法建()筑物、乱涂画、乱张贴,在盲道上无其它任何设施。

    4.城市道路上无摆放食品、餐饮、杂货等摊点(街口巷口十米内无乱摆烟摊、水果摊、冰饮摊、手机贴膜摊等摊点)。

    5.城市道路上无促销、维修、加工、洗车。

    6.城市道路沿街人行道、公共场地无饲养家畜家禽、种植瓜果蔬菜、沿街叫卖遛狗、看相算命、私刻印章、擦鞋卖艺等。

  7.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开业庆典、商业促销等活动,无未经许可张挂横幅、拱门、散发促销传单、燃放烟花炮竹、利用音响喇叭促销等。

8.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举办活动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并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经营或举办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遮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应摆放整齐,无污损,活动结束及时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及时拆除。

在瓜果蔬菜旺季,经批准临时增设的街头销售网点按规定设置密闭垃圾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洁净。  

    9.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保护性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无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等。

    10.临街建()筑物门前保持整洁,无摆放娱乐设施、灶具、厨具等进行经营、生活活动。

    11.临街建()筑物外墙面上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墙体广告牌、灯箱、门店招牌无破损残缺。

    12.临街建()筑物外墙面上无私自接出的排水、供水管道,电力、通讯等缆线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排列整齐有序,无杂乱、脱落、零散、牵挂等。

    13.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无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晾晒应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14.临街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轮廓线、颜色、形态无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违章搭建、乱堆乱放、饲养家畜家禽、种植瓜果蔬菜等。

  15.临街户外广告、招牌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户外广告、招牌无污损、残缺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况。

    16.桥梁隧道、公汽站牌和路名牌上无户外广告,道路上无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无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道路、绿地上无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树木、灯杆上无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无跨街横幅、建()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17.依附建()筑物设置的或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建()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18.主次干道无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位于主次干道的电力、电信、邮政设施上无户外广告。

19.公共汽车上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无车身广告。

  20.最美十条街的临街门店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大小应统一。

21.建设中和待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施工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无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围挡无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挡处堆放的物品高度无高于围挡顶部。

22.临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

    二、环境卫生  

    (一)人员管理

1.环卫清扫保洁人员上岗时必须着环卫标志服,保持服装整洁。

2.人员配置:中心城区道路按每百米配备一名环卫保洁人员,其它道路适当配备。

3.大扫:一日三次大扫,早上7点以前完成,中午12点至2点完成,晚上10点至12点完成。

4.保洁:早班7点至中午1点,中班中午1点至晚上7点,晚班晚上7点至晚上12点。

(二)车行道清扫保洁

1.道路冲洗每天一次,中心城区道路每晚12点后冲洗。

2.路面、路边、十字路口交通标志线见本色,无积水、积尘,无垃圾、泥砂、石子、流泥井无堵塞、残渣、油渍,喇叭口无积水、淤泥、石子、残渣。

3.交通护栏定时清洗,栏杆无积尘、污泥,底座无残渣。

(三)人行道清扫保洁

1.道路冲洗每二天一次,路面见本色。

2.路面、路边、墙脚无暴露垃圾,无白色废弃物,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泥沙、石子,无积尘、积水。

3.树坑无烟头、纸屑、瓜壳果皮、槟榔渣,无积水、无其它废弃物,树枝无废弃物。

4.垃圾桶、果皮箱及时清掏,无过夜垃圾,每天清洗一次,桶身无积尘,桶底无油渍、残渣,周边无垃圾,果皮箱无倾斜、无松动。

5.绿化带内无砖瓦石块、无白色废弃物、无乱倒垃圾、无乱倒污水、无枯枝,树枝上无废弃物,无圈养家畜、无种植蔬菜。

6.市政公用设施配电箱、管线控制柜、公交站台、灯杆无积尘,管线监测井中无废弃物。

7.人行道无建筑物的一侧做到无杂草、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污水、无种植蔬菜,沟渠及时清理、排水畅通。

(四)路面无渣土、流散体污染,无水泥罐车撒漏污染,无燃放烟花爆竹、沿途散发冥纸污染,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清理、冲洗,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五)机械化作业,做到人休车不休,每辆清扫车要配备二名驾驶员,中心城区道路洗扫安排晚上作业,其它道路洗扫安排白天作业,车内污水严禁乱倒、乱排,作业率达到单位总面积的40%

(六)垃圾收集板车车容整洁,无超高超载拖运,无乱停、乱摆、乱倒现象。

附件二

邵阳市城区小街小巷管理标准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无沿街叫卖。

2.临街无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3.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

4.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行道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横幅、条幅、布幔、衣服、毛巾、拖把等。

5.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拉乱挂、乱堆物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等。

6.施工场地设置规范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进出口道路硬化,有冲洗设施,有沉淀池,无带泥上路;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

7.渣土运输车辆、流散体运输车辆沿途无撒漏。

8.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所无散养家禽家畜,无种植蔬菜。

9.人行道无成堆垃圾、白色废弃物,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树坑无烟头、槟榔渣及其它废弃物。

10.人行道无积水、无杂草,沟渠及时清理无堵塞。

11.车行道每周冲洗一次,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果皮箱及时清掏、外观整洁。

附件三

邵阳市城区居民社区和

单位院落管理标准

    1.饮食、商业服务点无乱设摊点。

    2.无违章搭建。

    3.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无乱写乱画乱贴,楼道阳台窗台无乱堆乱放和其它有损市容现象。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及其他物品。

5.无车辆乱停乱摆,阻碍交通现象。

6.无乱堆物品。

7.无散养家禽家畜和种植蔬菜。

8.地面无积水,阴沟阳沟无堵塞,排水畅通。

9.院落无杂草、无积存垃圾、无白色废弃物,地面整洁。

10.垃圾围(池)、垃圾桶垃圾及时清掏、清运。

11.绿化带内无废弃物。

附件四

邵阳市城区城中村

和城乡结合部管理标准

一、市容秩序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违章占道、乱堆乱放和乱设摊点。

    2.可视范围内无乱搭乱建。

3.道路平整,沟渠畅通,菜园子规范设置栅栏,无散养家禽家畜。

4.公用设施、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等。

5.施工场地有围挡或围挡不低于1.8米,物料堆放整齐。

6.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残缺、无乱写乱画等。

二、环境卫生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2.街巷有专人清扫,并按三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

3.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成堆垃圾,垃圾围(池)、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无垃圾,垃圾密闭收集、日产日清。

4.水面无漂浮垃圾,岸坡无垃圾、无废弃物。

5.环卫设施齐全,有污水排放设施,无焚烧垃圾现象;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附件五

邵阳市城区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1.厕内无纸屑、烟蒂、槟榔渣、粪迹、痰迹、臭味、苍蝇,地面无积水,窗格窗台、隔板、顶棚无积尘、蛛网。

    2.标牌、标志齐全,有保洁管理制度,厕内无乱写、乱画、乱贴,粪槽、便槽、灯具、洗手盆、洗拖把池、挂物钩、隔板、冲水设备及内外墙瓷板、顶棚完好无损,无污迹,纸篓及时清倒。

    3.定期进行消毒灭蝇,夏秋季每天一次,冬春季每周不少于二次。

    4.公共厕所有专人管护,每天清扫冲洗不少于二次,一次于上午7点前完成,一次于下午4点至6点完成,其余时段以厕内干净清洁无异味标准,适时清扫和冲洗。

    5.化粪池、排粪道无堵塞,定期清理化粪池,厕外5米范围内环境整洁,且厕内外无杂物堆放,无晾晒衣服,无乱摆摊点。

    6.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禁止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公共厕所。

附件六

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标准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定期对市场内进行消毒灭蝇。

    3.场内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垃圾及时清运,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垃圾桶及时清洗,容器周围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

    4.场内物品堆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无积水、无污迹、定时冲洗、排污沟畅通,墙壁、柜台、门窗、顶棚无积尘、蛛网。

    5.场内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保持整洁,无乱写乱画、乱贴、乱写。

    6.公共厕所标牌标志齐全,有专人清扫保洁,厕内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地面干净无积水,厕所内无苍蝇、无臭味,粪槽便槽无堵塞、无尿垢,门窗、灯具、墙壁、顶棚、隔板、洗水盆无积尘、蛛网。

    7.厕所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乱堆。

    8.市场门店无出店、占道经营,无摊担不入市经营现象。

附件七

邵阳市城区垃圾中转站管理标准

1.垃圾中转站有专人管理。

2.标牌、标志齐全,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严重破损,定时养护,每年一次喷漆防腐。

3.有操作管理制度,有运行记录。

    4.垃圾清运及时,机坑内无积存垃圾、无蛆蝇、无异味、无污水、无堵塞,每天定时冲洗。

    5.定时冲洗站内地面、进出路口,定时冲洗站房窗台窗格墙壁,站内场地整洁,无积水、无撒漏垃圾、无堆积杂物,工具摆放整齐。

    6.站外5米内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

    7.定时灭蝇灭鼠消毒,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

    8.控制柜、操作间无积尘,物品摆放有序。

    9.不得擅自改变垃圾中转站用途或关闭、闲置、废弃、拆除垃圾中转站。

附件八

邵阳市城区资江邵水河道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

2.每天进行清扫保洁和打捞一遍。   

3.岸坡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无废弃物、无乱搭乱建、无乱牵乱挂、无乱种乱养。

    4.水面无成片漂浮垃圾,排污口无成堆垃圾。


附件九

邵阳市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标准

    1.主次干道路面无积水、破损现象。

    2.人行道板无缺失、松动、沉陷、破损等。

    3.路侧石无缺失、松动、破损断裂。

    4.排水设施无破损断裂、坍塌、淤塞,井盖无破损、缺失现象。

5.市政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按要求审批。

6.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围挡。施工材料规范堆放,机械设备规范停放。

    7.施工期间渣土、建筑材料运输无污染路面现象。

    8.施工结束时按规定标准及时清理现场、修复道路。

    9.主次干道无断头路,无裸露地块。

附件十

邵阳市城区建筑工地及

渣土运输管理标准

1.建筑工地有卫生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评比活动。  

2.建筑工地进出道路硬化,出场口设置洗车平台及沉淀池,配备专用洗车设施,配足保洁人员,车辆做到净车出场,工地环卫设施完善,临时公厕符合三类公厕标准。

3.建筑工地场内应设置绿色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无成堆垃圾、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4.渣土运输车辆做到一车一洗,不带泥上路。

5.渣土运输车辆做到密闭运输,不超高超载、不沿途撒漏。

6.渣土运输应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7.渣土运输责任单位应确保车容车貌、车况良好,每个工地应安排35人进行沿途保洁。

附件十一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填埋场管理标准

1.填埋场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岗位操作规范,各种台账记录资料齐全,每月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运行相关资料。

    2.填埋场场区道路畅通,路面无坑洼,环境干净整洁,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设施完整,运载秩序良好。四周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挡。

3.填埋场配置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等机械设备和消毒、防臭、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完好,并能正常运行。

4.填埋区填埋面按规定要求采用单元、分层作业。

5.填埋场内无外来人员私自进入场区捡拾垃圾。

6.防渗膜、土工布焊接缝合牢固,边坡防渗按设计要求铺设障石导流层,防渗系统完整有效。

7.严禁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场区。

8.按规定定期对场区内进行消毒、灭蚊、灭蝇,并做好消毒记录。

9.按规定每天进行垃圾入场计量,计量统计记录资料齐全完整。

10.渗沥液处理按规定做到日产日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不达标(或不处理)排放。

11.每季度邀请环保部门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2.每半年邀请环保部门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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