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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劳动模范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SYCR-2015-0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市级劳动模范经济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24


邵阳市市级劳动模范经济补贴办法

第一条  劳动模范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为大力发扬劳模精神,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推动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风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级劳动模范经济补贴办法。

第二条市级劳动模范是指由邵阳市人民政府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经省市表彰、表彰决定书上注明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市级劳模)。

第三条市级劳模经济补贴包括低收入生活困难补贴、春节慰问、高龄农民劳模生活补贴和劳模遗属慰问。

第四条市级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贴对象为本人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低保证的职工劳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五条春节慰问是指每年春节期间对每位劳模进行一次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六条高龄农民劳模生活补贴是指对户籍在农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模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为:60-69周岁每人每年500元,70-79周岁每人每年100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劳模逝世时,对劳模遗属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1000元。

第八条职工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办理程序为:

 1.本人向当地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总工会进行初审后,报市总工会。

 3.市总工会审核后,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劳模本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市级劳模经济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筹措,其中低收入生活困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责,春节慰问资金、高龄农民劳模生活补贴资金和劳模遗属慰问资金由劳模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全额负责。

    市或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于每年10月底前划拨到同级总工会专门账户。

第十条市级劳模经济补贴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工会实施、部门配合。职工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贴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春节慰问、高龄农民劳模生活补贴和劳模遗属慰问工作,由劳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委托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划拨和监管;农委负责农民劳模受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劳模受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劳模经济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冒领的,要责令全额退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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