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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5-01006

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邵阳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非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通过部门预算实现统筹安排。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负责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非税收入预算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编制,并依法对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实施监督。
  (二)完整性。所有单位的全部非税收入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三)分类管理。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按照收入类别、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四)综合预算。非税收入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是属于政府,各执收单位不得要求以任何形式返还。各单位履行公务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按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下一年度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报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八条  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核定,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执收单位的上报数,比较分析前三年非税收入平均完成数和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数(未到年底则采用预计完成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政策性增减因素进行测算,提出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有关规定编制:
  (一)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预算
  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支出预算,包括证书(证照、票据)工本费、资料印刷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执收人员(聘用)工资、交通费、应缴税款、办案补助经费、执收业务费、其他费用等。市本级综合执收成本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执收成本支出预算应按照以下原则,分单位、分项目据实核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一年一定。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
  2.罚没收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
  3.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部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亿元以上的部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0.5%;
  4.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
  (二)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继续实行公共财政预算。
  土地开垦费统筹10%,城市出租车牌照拍卖收入统筹5%,人防费、林业一金两费统筹5%,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统筹40%,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统筹5%,其余部分按政策规定列入支出预算;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除中小学校外,按2%统筹。
  (三)核定执收成本时,应按规定剔除上下级分成收入、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应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后核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于20日内将非税收入收支预算下达到执收单位,各单位应当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应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确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预算。
  第十三条  建立非税收入征管奖惩机制。具体由市财政局制定考核奖惩机制。执收单位完成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经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无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分别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当年非税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位在职人员人平不高于4000元的奖励,奖金总额应控制在非税收入的3%以内;当年非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单位在职人员人平不高于3000元的奖励,奖金总额应控制在非税收入的5%以内;当年非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单位在职人员人平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奖金总额应控制在非税收入的7%以内;当年非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单位在职人员人平不高于1500元的奖励,奖金总额应控制在非税收入的10%以内。对于大中专以外学校,由于其收入性质特定,不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奖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奖励资金来源从财政安排给单位的执收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超额完成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的,给予单位按超收金额不超过30%的追加经费指标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个人,但人平奖金不得超过年度收入预算内资金的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拨付进度与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完成进度同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分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完成进度下达经费支出指标,年底未完成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的按程序相应削减其公用经费指标。
  第十六条  没有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但有非税收入入库数的执收单位,年度内入库的非税收入当年需要追加支出指标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编制经费支出追加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缴入汇缴结算户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扣除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和上级分成收入后,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未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的,如无政策性减收因素的,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稽查,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年度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不执行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市本级政府调节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03〕23号)和《关于调整市级非税收入拨付比例的通知》(市政函〔201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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