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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5-01005

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邵阳市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内,纳入年初预算和追加安排的支出预算(含中央、省专项补助),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包括财政尚未拨付(列支)的预算指标结余结转和财政已拨付单位但尚未使用(列支)的预算支出指标的结余结转。

  第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部门(单位)执行过程中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尚未形成的支出以及项目已完成,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实行财政审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使用结余结转资金时,须报经市财政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

  第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财政支出预算指标的登记和管理,定期与财政业务科室和财政国库进行数据核对,严格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统计、核算。

第二章  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

  第九条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包括部门(单位)人员经费结余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余结转资金。人员经费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并调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安排到该单位的预算追加项目,不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属上级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结转,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收回总预算管理,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支出情况负责统计归口管理的结余结转资金,填制《××年度财政性资金支出结转情况表》,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回收和结转意见,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核、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内容包括:

  (一)结转资金形成的原因;

  (二)对结转资金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部门(单位)要与市财政国库对资金余额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同时,对其中结余结转的支出项目填制《××年度部门单位支出结余结转情况表》,并对结余结转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将结转说明及依据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预算科。

第三章  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年度结转指标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按照每一笔下达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然后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通过用款计划审核环节控制使用。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需要使用结余结转资金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给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使用结转指标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必须加强对口部门(单位)结转指标使用的管理,对部门(单位)使用结转指标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查用款计划是否符合申请报告批准的科目、金额、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结转使用的结余结转资金,各部门(单位)必须遵循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不断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部门(单位)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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