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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5-01004


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邵阳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的除维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集中支付、专账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立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相关专业规划和支出重点设立。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政策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管理细则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核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审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汇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组织执行。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原则上不得授权支付。专项资金涉及到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政府采购和国
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
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对于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结转项目资金,按照《邵阳市本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组织、督促、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招投标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规范程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的监督与再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再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经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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