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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14-010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8日   

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贸市场管理责任,规范农贸市场行为,维护农贸市场秩序,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在市城区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肉禽蛋、果品等农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三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市场由市商务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须按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实施,农贸市场内除自产自销区外,所有摊位为有偿使用。

第五条  按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修建的城区农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因城市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着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经营)者为农贸市场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做好如下具体工作:

(一)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市场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与农贸市场经营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户档案。

(三)在农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公示摊位布局示意图、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市场要设置明确的出入口标志牌和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

(四)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自产自销专用区域,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须到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区经营。

(五)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应合理布局、分区经营。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服务室(台)、公平秤、投诉电话等。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显示屏,并有专人负责,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七)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必须在市场内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履行入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测责任,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场销售。经营面积在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就近挂靠到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

(八)农贸市场内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市场开放期间,必须有管理人员跟班服务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佩戴证件上岗,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责。市场收市后,应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九)维护农贸市场卫生,随时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应按实际情况配备市场保洁员。原则上按市场经营面积每500㎡配备1名保洁人员。农贸市场在开放时间内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放通畅;每天收市后,必须对市场全面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十)活禽销售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工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天对市场消防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市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二)配合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场开办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二)做到亮证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按约定地点经营,遵守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商品应分类陈列,摆放规范整齐。

(四)搞好自己门店或摊位的卫生,并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

(五)做到“十不许”:不许占道经营,不许乱丢垃圾,不许乱停乱摆,不许乱搭乱挂,不许欺行霸市,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出售不合格产品,不许哄抬物价,不许损坏公物,不许在市场内宰杀猪狗羊等大型牲畜。

(六)经营熟食及半成品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措施,不得露空售卖。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有健康证明。

第三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三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农贸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综合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三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城管、工商、食药、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联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立联合执法室。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拟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加强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环境整治工作,查处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交易和服务行为,负责消费者投诉案件的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和市场内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指导、监督市场联合执法队依法查处市场经营户在市场内(包括市场出入口)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管。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卫生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易引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产品(如水产品、活禽)的病源学采样监测及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爱卫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市场周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对农贸市场的卫生及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卫生评价。

农业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管,做好检测人员培训。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管,防止染疫产品流入市场。

价格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食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行为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环境整治,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通道和周边停车区域设立标志,施划标线,对周边车辆乱停乱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市房产局协助三区人民政府对改变用途的市场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农贸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建、改造农贸市场的地方性规费享受城市一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政策。

第十二条  设立农贸市场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监督使用。从2015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农贸市场专项资金,三区政府配套预算安排农贸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市场保洁、检验检测、联合执法,水电补助、专项整治、考核奖励及农贸市场建设补助等开支。除市市场服务中心直管市场的财政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它市场的财政补贴费用按6:4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市场保洁必须按市场经营面积每500㎡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工资应依据保洁员的星级来确定。其工资由财政和市场开办(经营)者共同负担,财政与市场开办(经营)者各负责50%。

农产品质量检测耗材和运行费用按2万元/年/个给予补贴。

农贸市场公厕保洁费按2.5万元/年/个给予补贴。

农贸市场公用水电费由财政和市场开办(经营)者共同承担。财政补贴50%费用,但最高限额为1000㎡以下的市场2万元/年/个,1000-2000㎡的市场4万元/年/个,2000㎡以上的市场6万元/年/个。

农贸市场设置的联合执法室(队)按5万元/年/个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建农贸市场,其手续费和各项收费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收费,一站式办理”,由所在区设立的农贸市场管理机构代办。免征水电开户费、增容费。

第五章  市场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三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应制订对农贸市场考核奖惩办法,对所辖农贸市场实行逐月考核。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当年的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支持措施。每年开展“文明市场”评选活动,按管理范围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在评选“文明市场”的基础上,由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市场总数适当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示范市场”称号,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场保洁员实行工资与业绩挂钩,按工作业绩评定1∽5星级保洁员,并依据星级确定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考核,纳入城市管理、爱卫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城区的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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