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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4-010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日   

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效利用水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含地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含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个人用户)。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住建、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主、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水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居民阶梯式水价、超计划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各单位应当利用每年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本单位节约用水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及管理经验。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同一单位用户或居民用户有数块水表计量的,节约用水管理以每块水表累加水量为标准。
第八条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确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行业用水定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第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价机制。具体征收时间、标准和范围,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每月提供上月单位用户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居民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房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居民生活用水超出定额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应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量用水,超出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的,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量。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用户应根据用水计划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并按季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交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第十四条 临时用水大户,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后,由供水企业单独装表计量供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公布的《实施节水认证的产品目录》,开展节水器具认证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单位用户的设备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单位用户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对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 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回用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居民生活小区应当积极利用再生水、雨水、中水等非常规用水。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采取专水专用,保障取水设施完好,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损率,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水源。对已有自备水源,应制定封闭计划,逐步封闭。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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