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的通知

SYCR--2014--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在邵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申领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和《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申报,杜绝虚报冒领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并注销死者户籍,按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申领人(按继承法操作)或申办单位应按要求申报:
    (一)申领条件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按政策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申领人必须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等)。
    (二)申报资料
    1.申领人(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可携带两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不在一起的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公安户籍部门开具关系证明)。
    2.申领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死者为在职参保人员的,申报人需提供死者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或申办单位的存折(银行账号);死者是退休人员的,申报人应提供死者本人的养老金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4.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死者火化的,申领人须提供当地殡仪馆的火化发票(原件)和《火化证》。
    6.死者非火化的,申领人须提供:(1)医学死亡证明书(不在医院死亡的,须提供最后一次住院病历复印件)。(2)没有医学死亡证明书的,未改制企业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和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证明死亡时间;已改制企业或无单位人员在城区内死亡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死亡时间。(3)在乡村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乡(镇)和公安派出所证明死亡时间。
    7.属失业人员的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申领人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未参加失业保险或不属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证明。如属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死亡,由失业保险基金核发死亡待遇。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时限:参保人员家属有义务必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死亡情况;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应在本单位参保职工死亡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职工死亡申报手续,上报死亡人员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掌握死者信息;死者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
    2.申报流程:
    (1)申领人(按继承法操作)或申办单位应按要求携带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相关申报表格。
    (2)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仅能办理一次,原则上以第一个资料齐全来办理的申领人为准。
    (四)待遇支付
    1.丧葬费、抚恤金原则上支付到死者银行存折(卡)或养老金存折,如果需要变更支付至家庭成员中某一个继承人账户,其家庭成员必须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等方式指定一名继承人和一个指定收款账号前往办理。
    2.由单位统一办理并付款至单位账户的,其丧葬费和抚恤费由单位按政策代付至继承人。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部门联动,确保基金安全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参保人员死亡注销户口工作中,负责审核死亡资料,确保其死亡时间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国家社保基金者依法打击。
    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调查核实非火化人员确切的死亡时间,以及对家庭多位申领成员的见证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非火化死亡人员申领资料,同时核对其最后一次医保住院情况,对于无法确认的,须由死者生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劳保站调查核实,确保准确性。
    财政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经费保障,对非火化人员无法提供医院死亡证明,需要街道办事处、乡(镇)调查的,每一例给予劳保站工作人员200元交通费补助,先由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垫支,年底与财政结算。
    三、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1.审核和办理死亡证明的单位(公安局派出所、死者生前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要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实事求是,从严审核,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承办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2.对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