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90-12020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4〕2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4-0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01-25 |
签署日期:2014-01-25 | 登记日期:2014-01-25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4-01-25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4-01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邵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邵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安全、可靠、经济、方便的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技术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及各县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改造、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等),以及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对外营业的酒店、大型超市、饭店,不包括农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物业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管道以及基建临时施工电源的建设)。
第三条 供电部门负责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直抄到户的原则,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市住建、规划、房管、质监、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电设施通道、位置布局与建设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并应就相关涉电项目邀请供电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邵阳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 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和经审定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下达验收合格通知书,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
第六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负责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包含电缆沟、排管、栈桥、竖井或架空线路走廊)。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承担公共电源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零散经营性用房、物业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进行用电监察。
供电部门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核算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除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临时施工电源费及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部门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工程费用。
第九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交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经信委报告。
市价格、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在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未答复供电方案的项目,一律按新建住宅办理。
未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的原有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后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推行“四到户”管理,供电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其改造费由业主或开发商自行筹集,政府从统筹的“专”改“公”资金中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