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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SYCR-2013-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市综治委2013年度综治考评工作和省公安厅七项重点工作评估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社会管理中心(站)建设,确保社区民警、协管员及专项工作经费到位,切实将协管员工资、医保、社保、工伤保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真正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公安指导、社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二、各县市区要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范围予以统筹安排,并将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禁止针对流动人口设置限制和歧视性规定。

三、房产部门要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建立有效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要进一步加强以流动人口为主的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办理下列事项中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一)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经济来源,且申请领取了《居住证》在县(乡)城镇满两年、市辖区满三年,自愿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的人员,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二)省内居民在居住地住满一年(含)以上可凭居住证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本省籍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申请办理身份证。

(三)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可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手续。

(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现居住地参加技术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五)流动人口的子女可在现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提供下列相关证明可办理入学手续:

1.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子女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员及其子女在流入地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供在邵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六)省内流动人口已婚农村户口孕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省内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和艾滋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七)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享受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免费服务:

1.可在现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2.可凭身份证到街道或社区计生办《自助发放中心》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3.可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进行生殖保险检查和婚检孕检,实行免费服务。

4.可在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或计生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施行结扎、上环、流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凭居住地所辖街道(乡镇)计生办的介绍信,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服务。

(八)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口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对流动人口中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因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或者重大疾病可向现居住地部门申请救助。

(十)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创办企业或从事服务业、餐饮业等商务经营活动。

(十一)依法为外来经商人员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及流动人口的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企业登记资料和工商业务咨询。

(十二)流动人口可申请参加当地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和妇联组织活动,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五、各级各部门把暂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有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卫生部门在颁发餐饮服务业许可时;民政部门在办理老年证时;人社部门在劳动监察、处理劳动纠纷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购买商品房、住房交易、房屋租赁手续时等,都要核查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或要求其出示居住证,对无居住证的,暂缓办理相关业务。落实“以业管人”,对未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上报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业务;对中小旅馆、商务会所、洗浴、网吧等可提供住宿的场所未落实住宿登记和信息报送制度的,暂缓办理相关业务。落实“以房管人”,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强化房屋出租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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