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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SYCR-2013-01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7日   

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全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92年以来,相继实施了2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2001~2010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2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3.1万例,避免了2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和2万人发病,减少了1万例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过早死亡。
    虽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近年来,全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近6千例,肺结核的报告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第1位。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每年新发耐多药患者人数约3百余例,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严力凸显,防治工作亟待加强;我市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仍很严峻,防治工作亟待加强。同时,我市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我市结核病的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到2015年实现: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人数达到2.5万;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全市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本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及监管人员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积极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发现力度,提高发现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采用因症就诊、转诊和追踪等方式发现肺结核患者;应用细菌学检测和快速诊断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县市区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质量
    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县级疾控中心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
    各县市区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未开展痰培养工作的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患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按照《全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管理程序》实行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和羁押监管人群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抓好羁押监管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和推广成功经验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省、市州和有关机构、组织的结核病防治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机制,共同实施遏制结核病策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逐步提高结核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全面推行新农合肺结核患者门诊辅助诊疗单病种定额付费工作,贯彻落实“耐多药结核病大病救治”的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对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和均衡结核病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待遇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新闻宣传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
    要继续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和门诊治疗。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市卫生局根据我市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有效整合资源,保障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继续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特别是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所需经费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县两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内外防治资源。加强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
    按照药品年度需求计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省厅领取并下放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不间断供应。加强药品管理,做好药品的分发和使用。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的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各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2015年市卫生局将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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