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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SYCR-2011-01010


市政办发2011〕4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八

邵阳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加大行业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市列入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考核分季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公路、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在建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参建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合同履约、综合管理四个方面。
    第五条 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一,由市交通质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考核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其中,实体质量以省市公路、质监等部门的日常质量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工程进度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二,主要考核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干线公路年度计划投资目标要求;根据批复项目工期和目标进度,实体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七条 合同履约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三,主要考核项目法人对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情况。
    第八条 综合管理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四,主要对项目法人机构的设立,项目是否按国家、省有关招投标规定选择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及廉政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以在建项目为单位(跨县项目,分县考核),分季度对各在建项目进行考核,每年最后一季为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内、外业)为主,结合省、市质量抽检及日常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被考核项目的得分按“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得分×0.4+工程进度考核得分×0.2+合同履约考核得分×0.25+综合管理考核得分×0.15”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90-100分为优良(含90分,下同);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l.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有隐瞒质量事故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隐瞒安全事故行为的;
    3.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
    4.受到省、市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每次检查考核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向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印发检查通报,同时将通报抄送省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在建项目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于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反馈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以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评分,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以各季得分的加权平均分数为项目年度干线公路建设考核最终评分。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据最终评分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年度排名,各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最终评分和排名结果将作为项目所在县(市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每次考核后由市交通质监部门对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参建单位依据项目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其评分及排名结果纳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被评为优良的,将予以奖励,奖金3万元;被评为合格的,不予奖罚;被评为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对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分数排名前三名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所在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6万元;对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排名倒数第一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在年度干线公路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职能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先进单位奖励1万元;对先进个人设奖50人,奖金2000元/人。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密组织,认真考核,不得敷衍塞责,营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的宴请、贿赂等;不得故意刁难被考核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知情不报,故意包庇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违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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