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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SYCR-2011-01002


市政办发〔2011〕3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市城区及双清、大祥、北塔三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特殊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基金办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行财科、法制科、事故处理指导科、事故具体承办单位,交警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支队长任副主任。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一)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 依法追偿垫付款;(四) 其它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机动车号牌拍卖所得资金;(七)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八)社会捐款 ;(九)其它资金。 

    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确保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与稳定,确保应筹款项及时足额进入救助基金专用帐户。 救助基金当年年终不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在赔偿款中扣留已垫付的费用并转入救助基金;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或调解终结的,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对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赔偿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设立独立科目,查明其身份后,及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九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分公司应当按照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市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预算按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的数额,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库。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本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六)需要特殊救助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垫付额度每人每次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交通事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二)申请人经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三)交通事故经办民警、办案单位对申请人、交通事故情况及其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四)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卫生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五)办案单位报基金办批准后垫付。 

    第十四条 基金办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特殊性困难救助基金。 

    第十七条 申请特殊性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二)受害人身份证明;(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第十八条 基金办收到特殊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一)经初查符合特殊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超过三万元的救助金额,报请基金办主任同意后发放;超过三万元的,由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二)对不符合特殊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基金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经基金办研究同意给予特殊性困难救助的,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委托代理费用、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和其他追偿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费用,以书面审批材料为依据,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一月份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金收取、垫付、追偿和结存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帐号公开,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基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邵阳市保险协会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向基金办提供上季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依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基金办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一)未按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费用。丧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细则。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辖区内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报案情况为依据,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在邵阳辖区高速公路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市2010年度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附件:1.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殊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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