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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22号)

发布时间:2019-12-30 11:20 信息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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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政办发〔201922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部、省属驻邵及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平移部队现有政策统筹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5号)及应急管理部13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职业荣誉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参照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纳入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重大庆典活动邀请英模代表参加等范围统筹做好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

二、落实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消防救援人员执勤训练补助、高危岗位补助、全勤值班补助、伙食补助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继续将消防救援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综合绩效、文明单位创建、综合治理等考评奖励范畴,所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缴费、就医。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下同)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分级付费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的标准进行投保,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参照部队标准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或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县级人民政府可另行设立特别抚恤金。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致残、牺牲、烈士评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按规定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待遇,参照执行属地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保障政策。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予以优先保障。

三、落实社会优待保障

(一)各级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航、铁路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督促指导所属行业领域保持消防救援人员原有优待政策并做好优待权益公告工作。消防救援人员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等场馆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其他优待政策。车站、机场、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服务窗口要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随调和落户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单位要保持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原有军属优待政策。对经批准随队后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政策发放生活补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扶持和自主创业扶持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离职消防救援人员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参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1号),将驻地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纳入优待保障范围,协同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政治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资格审核和教育优抚优待工作。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原有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时,享受《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1号)第七条第二、三、四款有关优惠政策。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由在读高校直接推荐参加合作协议本科高校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5月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五)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优先招录聘用。

(六)预备消防士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林),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七)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和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成立集体户,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满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四、建立消防救援工作保障机制

(一)消防救援队伍继续列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项目建设及装备建设等专项支出由属地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予以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经费在2019年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逐年提高。

(二)市消防救援支队继续履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业务协调职责。税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保障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按照新规定、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抚优待政策。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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