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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SYCR-2024-08001

邵民发202415

邵阳市民政局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发〔202413号)《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准确解读政策,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推动公办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承接,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设定标准

1.救助标准。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3)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救助对象。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3)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三)摸底排查

1.摸清对象底数。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对象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初步筛选并掌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疑似完全失能老人基本信息和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并及时填报《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意愿采集表》(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摸排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应及时建立失能老人救助对象台账,台账应包括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已享受的补贴情况等基本信息。

2.开展专业评估。在全面摸排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3〕25号)《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文件要求,对有入住意愿的疑似完全失能低保老人开展专业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享受相应救助政策的参考依据。

3.摸清机构底数。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排查,确定一批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过关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并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通过集中照护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要主动公示本地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等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清退。

(四)救助审批

1.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填写《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按规定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或提供老年人能力专业评估结果。

2.能力评估。未经过老年人能力集中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能力评估,已经过老年人能力集中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若身体状况出现变化的,应进行能力评估复核。

3.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参考附件4),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4.申领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批表》(见附件3)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复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6.退出机制。救助对象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以及自愿退出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情况,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绩效考核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收住对象人数、满意度等。各县市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研究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政策衔接和数据共享,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审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要综合评价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服务质量评比,改善照护服务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的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家庭责任,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对入住机构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等费用进行报销,自费部分由家庭承担。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市民政部门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

(四)做好服务保障。健全完善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意愿采集表

      2.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

3.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批表

4.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5.2024年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公示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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