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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本标准明确为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政府采购项目按湘财购〔2017〕9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
       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六条   评审劳务报酬的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结算。评审劳务报酬按照《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表》(附表1)发放。
      (二)评审费计算时间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签到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终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经招标人同意因故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终点。招标人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的,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无故迟到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四)异地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支付费用。 
      (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和评审组组长的,在评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第七条  国家、省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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