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3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_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