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718 | 文号:邵市交政法〔2017〕322 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15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12-16 |
签署日期:2017-12-04 | 登记日期:2017-12-04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17-11-30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邵市交政法〔2017〕322 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邵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0日执行。
2017年11月30日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与合理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交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实施路政管理、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和水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行政处罚;
(五)是否对当事人适用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和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
实施从轻处罚时,应当按照《邵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在阶次幅度内从轻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实施减轻处罚时,应当按照《基准》(见附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额度控制在法定最低处罚限的20%-60%;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从重处罚:
(一)逃逸、阻扰、威胁、抗拒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纠集社会人员围堵、冲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引起群体事件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六)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转移、隐匿、销毁、篡改、抢夺有关证据材料的;
(九)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从重处罚时,应当按照《基准》规定,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期最长不超出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可以作出延期(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与违法事实的所有情节,一并填入《交通行政案件处理意见书》的“案件调查经过”栏中,并提供相关证据。在“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内提出包括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本机关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实施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应当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法依据、内容、程序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是否按本办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
(三)除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是否按本办法《基准》实施处罚;
(四)处理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 《邵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实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