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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新修订的《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修订版)》(邵烟办综〔2018〕9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12日


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0〕13号),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邵市政办发〔20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及邵阳市各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与监督管理;各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与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许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不得自行扩大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程序,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法定时限。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单位对外宣传网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及其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方式与途径、审批程序与时限、审批结果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应公平公正对待。

   (三)高效优质服务原则。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限时办结,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即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由本机关办证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承办内部审查与审批流程、统一发放与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证窗口线下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邵阳市本级办证实体性窗口设在邵阳市政务中心大厅,网上受理平台网址: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各县(市)级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办证窗口设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户口薄、临时居民身份证明、护照等,具体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许可证办理流程“申请表”中“证件类型及号码”选项内容。
    第六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由各个分店共享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形式包括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等各种形式的连锁。
    第七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由烟草专卖局的办证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非现场申请的,以对应的形式告知;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指文字或数字错误。申请材料上的手工更正处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或加按指膜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的,应当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多次告知或者逾期不告知的,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当场办结的除外),受理凭证上应当列明收到的申请材料清单。5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新办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或者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或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延续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持证人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发证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十条  变更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应当主动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在收到烟草专卖局责令变更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出变更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家庭经营成员信息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提供当地政府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相关文件(纸质文件复印件或者政府网站公布的相关文件截图打印件),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经办证工作人员比对后退还原件,并由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比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申请人未提供原件的,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烟草专卖局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或烟草专卖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烟草专卖局指派本机关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向被核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对新办申请的实地核查包括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业态、合理布局制约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人(指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1.申请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查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及法院判决书等;
    2.申请人是否属于失信人员,核查申请人是否被有关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
    3.核查申请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
    4.核查是否存在合伙经营的情形,合伙经营的申请人需提交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书面合同(协议)。
   (二)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是否具有真实性。
   (1)核查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
   (2)申请的经营场所是否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性。
   (1)核查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核查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明;②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核查申请经营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③属于已购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核查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属于租赁(借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借用)合同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⑤属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属于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核查经营场所是否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及至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距离。
   (3)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非经营性房屋(含住宅、车库)、规划拆迁范围内房屋。
    3.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安全性。
   (1)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
   (2)核查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①核查经营场所是否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②核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③核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是否经鉴定为危险建筑;④核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是否属于小区管理公约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禁止商用经营的;⑤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因污染环境被有关部门处罚;⑥核查经营场所建筑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情形。
   (三)业态:
    核查主营业务的经营业态,分为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店、食杂类、娱乐服务、其他七大类,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认定。
   (四)合理布局制约因素:
    1.核查经营场所属于城市区域的是否符合《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六条间距标准;
    2.核查经营场所属于行政村区域的是否已达到《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七条数量上限;
    3.核查经营场所属于其他特殊情形(《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4.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5.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烟草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实地核查要进行书面记录,记录形式包括:文字、绘制方位图、拍照、测量等。实地核查记录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新办申请必须开展实地核查,延续申请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开展实地核验,填写《邵阳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核验记录》。延续申请核查内容包括申请经营者(包含其共同经营人)、经营场所、业态、人证相符等内容,其中申请经营者(包含其共同经营人)、经营场所、业态参照新办申请的核查内容执行,人证相符主要核查烟草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主体是否为同一人,且实际经营者是否为持证人。除新办、延续申请外,其他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如申请经营经营能力、条件无变化的,可不需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市各级烟草专卖局承诺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至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此种情形不再适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延长审批期限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和承诺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在对外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流程节点办理应当遵循以下时限要求:
   (一)证件管理员应严格审查办证申请资料,对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文书;对网上提交的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资料的接受并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的结果和理由;
   (二)实地核查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记录提交至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执法人员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延续、变更、补办不需要审核);
   (四)分管专卖管理的局领导应在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完成后2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证件管理员应在审批完成后1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许可证;
   (六)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专卖管理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人员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许可证。送达方式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条件的新办申请,应当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申请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致;
   (二)申请的合伙经营者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合同;
   (三)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地址一致;
   (四)申请的经营场所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申请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六)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七)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符合《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布局规定。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本基准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的经营者属于失信人员且处于惩戒期内;
   (三)经营场所存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
   (四)经营场所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非经营性房屋(含住宅、车库)、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为拆迁范围内房屋;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准予变更的审查意见:
   (一)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变更;
   (二)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变更;
   (三)经营地址名称变更,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
   (四)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五)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
    第十九条 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变更的审查意见,并告知持证人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除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之外发生经营地址变化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检查,发现持证人存在变更情形但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烟草专卖局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第(一)至第(四)项条件的延续申请,应当提出准予延续的审查意见:
   (一)延续前后的经营主体没有发生改变;
   (二)延续前后的经营地址没有发生改变;
   (三)延续前后的其他登记事项虽然发生改变,但是属于可变更登记的情形,在办理延续申请的同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持证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本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提出不予延续的审查意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一)申请的经营者属于失信人员且处于惩戒期内;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经营场所人证不符,即烟草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主体不为同一人或实际经营者与持证人不为同一人;
   (四)经营场所位置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非经营性房屋(含住宅、车库)、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为拆迁范围内房屋;
   (八)经营场所存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
   (九)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不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及距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的;
   (十一)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十二)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六)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主体转变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经营主体转变成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经营场所使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经营场所被拆除;经营场所被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并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因经营场所使用权被收回、持证人未能续租等原因,持证人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4.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法定条件。原经营场所的部分或者全部被改为住所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场所,导致经营场所原功能发生变化;
    5.特定的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其在取得许可时所适用的布局规划中特殊性条款。持证人申请许可时因其经营面积、经营业态、内部经营条件量化指标(如宾馆、酒店的客房数量)等经营能力、条件,符合《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特殊性条款且不受间距布局、数量限制而取得许可后,自行对经营面积、经营业态、内部经营条件量化指标等决定其能够取得许可的关键性经营要素进行了调整改变,不符合取得许可时所适用的《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特殊性条款要求,导致其实质上已不再具备《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取得许可条件。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许可证有内效期累计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两次以上(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2.被人民法院在生效司法文书中认定参与了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活动,或明知违法而为上述犯罪活动提供仓储、保管、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
    3.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4.经书面催告仍拒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
    5.在申请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使用贿赂手段;
    6.具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停业申请,办证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准予停业的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
   (二)停业期限为1月以上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三)经营现状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停业情形规定。
    经批准停业的持证人,在停业期满或之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经营能力、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法定条件的,办证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准予恢复营业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补办申请材料齐全且属实的,办证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准予补办的审查意见,并予以补办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地址、许可期限相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的先后顺序以办证工作人员出具的受理凭证落款日期为准;同一日受理的,受理凭证的编号在前或录入办证信息系统的时间在前为先。
    第二十五条 零售点测量方式。零售点之间或零售点与其他建筑物体间距的核查标准按照《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申请的经营场所如果在中、小学校周围,核查时按照《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实地距离测量,以此为依据对经营场所是否属于《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作出认定。
    如涉及到测量建筑物体有多道出入门口的可按照离需测量的另一建筑物体最近出入口的门沿测量。测量起始点周围道路50米内没有斑马线且行人可直横马路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可按照测量点之间行人正常行走的路径测量。如测量点周围道路50米内有斑马线应按照交通规则所要求的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道以及需要测量间距的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通道口)包含其正门、后门、侧门、偏门等任一出入口且所有出入口与另一测量点的间距均需达到区域设置零售点间距的要求。
    经营场所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场所的室内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储存区、仓库、车库、茶室、阁楼、夹层、生活起居室及其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 《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述“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是指建筑物楼层与道路相连接,无门禁、身份限制或进入要求,消费者可以自行出入的门店。
    第二十七条《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对邵阳市城市、乡村区域划分每年度将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中行政村的户籍人口数以邵阳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期限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提出,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实地核查的零售业态类型、烟草零售信用积分等级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至第(二)项中2个以上情形的,按照有效期上限较低的标准设置。
   (一)按照零售业态、经营情况设置许可有效期上限标准,
    1.零售业态为超市、商场,有效期限上限为5年;
    2.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酒店有效期限上限为4年;
    3.零售业态为食杂类有效期限上限为3年;
    4.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有效期限上限为6个月;
    5.新办零售户在申请办证前因违法经营卷烟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有效期限上限为1年。
   (二)按照信用积分等级设置许可有效期上限标准:
    1.信用积分等级为AAA级,有效期限上限为5年;
    2.信用积分等级为AA级,有效期限上限为4年;
    3.信用积分等级为A级;有效期限上限为3年;
    4.信用积分等级为B级;有效期限上限为2年;
    5.信用积分等级为C级,有效期限上限为1年。
    第三十条  新办申请(无信用积分等级)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有效期上限标准执行,延续申请零售业态属于超市、商场、便利店、烟酒店的,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效期上限标准执行,延续申请零售业态属于食杂类、娱乐服务、其他类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有效期上限标准执行。
信用积分等级来源于邵阳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体系,延续许可证时零售户当期信用积分等级由实地核查人员通过“省级卷烟营销平台”系统查询,并记录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核验记录》中,由证件管理员在设定许可证有效期限时采用。
    设置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申请人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和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注销的办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六)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于发现并核实之日起20日内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注销前专卖人员应通过系统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注销事实依据进行充分调查,需要相关执法部门协同调查的应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专卖管理部门现场核实的由专卖人员做好核查记录,不得要求持证人提供多余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收回的办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2.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3. 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的许可证;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歇业的办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持证人或其委托人应主动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并说明歇业理由,发证机关应在受理当日完成办理。无法当日办理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取消经营资格的办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在持证前和持证后各一次且两次处罚时间间隔一年以内等情形;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决定前7日内应当制作《陈述申辩权利事先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
    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听取并作出解释说明。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基准所称“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基准中“以上”、“内”、“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基准由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修订版)》(邵烟办综〔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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