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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住房缴纳营业税政策调整

发布时间:2015-04-19 09:59 信息来源: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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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自今年3月31日起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重新调整。
    据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30日下 发《关于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通知》同时明确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购买房屋的时间 、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规定 ,我省普通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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