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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传统美食品牌传承保护条例(草案)( 送 审 稿 )

发布时间:2021-07-22 17:0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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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传承保护邵阳传统美食品牌,规范邵阳传统美食生产经营,加快形成区域传统美食产业集群,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邵阳传统美食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邵阳传统美食,是指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特点,具有区域美誉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纳入邵阳传统美食名录的食品系列。

第三条【基本原则】 邵阳传统美食的传承保护遵循安全健康,特色发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邵阳传统美食的产业扶持、创新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邵阳传统美食传承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条例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财政、教育、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邵阳传统美食的传承保护工作。

第五条【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邵阳传统美食的传承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尊重历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邵阳传统美食文化为基础的新产品开发、民宿旅游、节庆经济等经营活动,应当尊重历史,尊重民族习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工艺传承与创新

第七条【传统美食工艺振兴目录】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邵阳传统美食传统制作工艺展开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邵阳传统美食传统制作工艺档案及数据库。

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美食制作工艺,列入市、县(区)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向省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推荐。

第八条【邵阳传统美食名录、传承人名录】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邵阳传统美食传承人认定、资助管理办法,负责编制邵阳传统美食及其传承人名录。

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邵阳传统美食项目及传承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推进邵阳传统美食制作技艺培养的专业化、职业化。

鼓励和支持邵阳传统美食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创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统美食的传承、传播活动。

传统美食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传承人身份排他经营,影响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条【技艺创新】 鼓励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研合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装备,优化传统美食生产工艺。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建设】 市人民政府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邵阳传统美食的特点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邵阳地区传统美食的特点及产业发展的需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关键技术进步等因素动态调整邵阳传统美食的地方标准复审周期。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建设】 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渐建立、完善产品企业标准,并向备案机构备案。

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管理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实施。

企业标准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的生产企业,不得再使用邵阳传统美食集体商标,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产业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体制机制创新】 为加快形成产业发展新业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部门协同,创新体制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邵阳传统美食产业发展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产业体系化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城乡融合,产业融创,推动邵阳传统美食产业集群建设。

第十五条【产业园区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公共服务配套功能,引导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入驻产业园,提高传统美食产业内涵集约型发展水平。

鼓励入园企业展开科技创新,探索应用低碳、低能耗等绿色加工技术。

第十六条【邵阳传统美食特色镇、美食街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立足地域特色,符合商业规律的邵阳传统美食镇、美食街建设。

第十七条【品牌创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推进品牌培育服务体系构建。

鼓励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展开质量认证,商标注册等品牌创建活动。

鼓励邵阳传统美食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实施企业商标品牌战略。

第十八条【产业链跨区域延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性措施,根据行业特点、规律,探索建立邵阳传统美食原产地食材使用、技术性劳务输出激励制度。

第十九条【邵阳传统美食国际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资源要素集聚、技术集成应用,逐步推进智慧型邵阳传统美食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以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升级食药同源类美食的功能,提高美食附加值。

鼓励邵阳传统美食龙头企业以自主品牌参与国内、国际展销推介。

第二十条【食材基地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邵阳传统美食上游食材基地建设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并建立科学的扶持资金使用激励机制。

对具有独特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资源禀赋及食药同源等食材基地项目,应当采取措施增产帮扶,引导参加种植、养殖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老字号保护】 涉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市政工程的旧城拆迁,确需对老字号原址实施拆迁的,应按照有利于老字号经营的原则就近安置。

第二十二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增强传统美食生产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建立传统美食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平台,为传统美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法律咨询、信息情报等公共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的沟通合作,为邵阳传统美食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宣传推介】 鼓励和支持邵阳传统美食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体宣传邵阳传统美食文化,提升邵阳传统美食知名度,维护邵阳传统美食形象。

第二十四条【邵阳传统美食节】 每年日至   日,为邵阳传统美食节。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邵阳传统美食食品安全监督的部门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纳入邵阳传统美食名录的传统美食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使用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执法资源,定期组织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集中查处区域性、群体性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监管,对使用地理标志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征要求的生产企业,暂停地理标志使用,责令整改。

二十七条【集体商标行业协会监督】 以邵阳传统美食注册集体商标的,会员符合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注册人应当根据其申请,签订使用协议,允许无偿共同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的会员有义务公平的分担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

邵阳传统美食集体商标会员应当自觉接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产品质量随机抽检及商标使用监督。

邵阳传统美食集体商标会员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邵阳传统美食集体商标。

第二十八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协会监督】 以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注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加强被许可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跟踪管理。

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注册人的产品质量随机抽检及商标使用监督。

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邵阳传统美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二十九条【产品溯源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业通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方式建立邵阳传统美食安全回溯管理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的邵阳传统美食,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该产品,已经销售的,责令召回,并现场监督作出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消费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全面推动传统美食互联网+食品生产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社会公众与传统美食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业通过直播互动,实现传统美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的消费监督。

第三十一条【食材采购监管】 邵阳传统美食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购可溯源食材,建立严格的食材供应链台账制度,通过农贸市场,过路摊贩等采购来源不明的不合格食材,由传统美食的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虽有合格证明文件,但经抽查检验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邵阳传统美食小作坊、小餐饮、摊贩经营监管】 从事邵阳传统美食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邵阳传统美食生产经营的摊贩,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邵阳传统美食小作坊、摊贩、小餐饮加工传统美食的方法、类别。

以农副产品自营形式的初级加工产品,应确保产品的品质、口感,自觉维护邵阳传统美食的声誉。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建设】 传统美食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参与传递市场信息、组织协调经营秩序、支持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经一次罚款不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邵阳市传统美食品牌传承保护条例(草案) 》立法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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