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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粘土砖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17-11-13 09: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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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三、《湖南省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四、《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

  五、《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六、《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淘汰目录(八)建材“12、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011年)”;13普通挤砖机;14、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15、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16、1000型普通切条机;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国县级(含)以上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地级城市及其规划区(不含县城)使用粘土制品;新型墙材产量在墙材总量中占比达80%,其中装配式墙板部品占比达20%;新建建筑中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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