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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2-03 00:0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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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视 、报刊 、广播等媒体 、各广告发布单位:
  春节临近 ,为贯彻落实全省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精神 ,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保障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的规定 ,现就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的广告发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各单位要按 照《广告法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和发布管理 ,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 ,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
  二 、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徽 、国歌 ;不得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广告 ;不得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 、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不得含有淫秽 、迷信 、恐怖、暴力 、丑恶的内容 ,不得含有民族 、种族 、宗教 、性别歧     视的内容 ,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三 、发布的药品 、医疗 、保健品 、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禁止下列行为:1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 、在药品 、医疗 、保健品 、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中利用医药科研单位 、学术机构 、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 、患者 、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3 、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5、药品 、医疗广告宣传保证治愈和变相保证治愈;6、医疗广告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四 、禁止发布含有性生活 、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药品 、保健食品 、消毒用品 、性器具产品广告以及性病治疗广告。
  五 、春节期间各单位应当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倡导良好向上的社会风尚以及和谐健康的人文环境 。电视 、报纸 、广播在收视黄金时段 、户外广告发布者以红旗路 、东风路 、宝庆路等显要位置发布户外广告的 ,必须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 ,数量要占到发布总数的10%。
  六 、各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广告审查环节的管理 ,严格工作责任制 ,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要迅     即启动纠错机制 ,予以停发停播 ,一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各新闻媒体 、广告发布者应在本通告发布后 ,立即停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 ,对仍继续从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 ,我局将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广告管理条例 》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依法停止发布广告 、公开更正 、没收广告费用或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 ,依法予以从重罚款 、停止其广告发布 、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营业执照 》或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党纪 、政纪处分。
  我局举报电话为:5326412,欢迎全市人民积极举报 ,我局将认真及时处理消费者对有关广告的投诉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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