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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SYCR-2017-00019

市政发〔2017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湖南省全面深化改革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保留和调整(含取消、下放、承接、转移等,下同)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加快建设我市“二中心一枢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行政审批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增强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后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对其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投资类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公共利益、行业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强化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对投资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监管;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监管。对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重点在查处违法行为、打破垄断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市场主体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产品市场准入、执行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加强监管。

(三)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分析下放权力的内容和范围,积极主动与上级对口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围绕承接的职能和权力,制定实施办法和相关监管配套措施,增强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保证上级政府下放的权力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

(四)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承接部门规范审批办理要素和审批流程,加强对承接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规范实施承接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审批有关信息、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的监管。承接部门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为承接上级下放的事项提供保障,防止管理脱节。

(五)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再审批。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等情况的监管。

四、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一)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分类制定具体监管办法,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科室、内容、方式和责任。法制部门应对各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监管的相关规章制度、措施办法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推行事前事后评估和专项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充分征求承接部门、专家学者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科学论证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下放权力的“含金量”;在公布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满一年时,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在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向市编办报送评估报告。承接下放事项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承接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满一年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下放事项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在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和服务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实施公正监管、完善综合监管、探索审慎监管。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机制。对取消、下放、转移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责任,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部门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坚持协调联动,形成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监管执法体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化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对象信用信息档案,继续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五)实施标准化管理。要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指导承接部门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对承接事项的工作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约束和规范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六)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管理,强化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七)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对市场主体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各部门有违法违规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未按要求执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决定,或发现各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分别向市编办、市监察局举报。(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细化工作措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从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于2017年12月底前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报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等考评体系。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在监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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