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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

市政发〔201717


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30号)和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整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

(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

(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

(六)《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149号)

(七)《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

(八)《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办发〔201610号)

(九)《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96号)

 (十)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79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邵阳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大祥区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整公告》)之日起9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1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征收补偿额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50㎡以内的(含50㎡)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超过50㎡,51-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50%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购买。

4.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5.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

8.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实施过渡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支付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以上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同时奖励18个月过渡安置费。

9.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月数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10.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征收按市政办发〔201610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

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11#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公告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合法住宅集中签约限时奖励。在房屋征收调整决定确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适时确定30天(含30天)为限时奖励期限并实行集中签约,共划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一个时间段为第1天至第10天内(含1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30%给予奖励;第二个时间段为第11天至第20天内(含第2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第三个时间段为第21天至第30天内(含第3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超过集中签约奖励时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享受本条款所规定奖励。非住宅房屋(含改变使用性质房屋),不享受签约限时奖励 。

3.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4.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200/㎡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5.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九、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补贴

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符合棚改购房安置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补贴。被征收住房面积在90㎡以内(含90㎡)按每户10万元标准补贴,被征收住房面积超过90㎡的,超过部分按500/㎡进行补贴。

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补贴申请审批发放程序按市政办函201696号文件执行。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本项目已按程序公证抽签确定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调整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超过《调整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补助及奖励政策。

(六)原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岭公园恢复性建设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30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未交接安置房的被征收户,本人可申请放弃安置房,按本调整公告》的相关规定及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依据征收实物量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

十二、房屋征收操作方式

本项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全程监督阳光征拆模式。

(一)实行三榜公示。一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结构、性质、用途、建造时间、产权调查认定以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予以张榜公布。二榜,将所有应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金额予以张榜公布。对前两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信息,进行甄别、核实、修正,将修正信息予以公开。三榜,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一、二榜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实行两级审核。第一、二榜公布前,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会同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后报市征收办进行二级审核,二级审核后张榜公布,并适时确定房屋征拆正式签约启动时间。

(三)实行全程监督。成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街道、社区干部组成。按照公示一批、确认一批、结算一批的原则,对征收程序和被征收户资料进行监督。一、二、三榜分别在街道、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大祥区协调指挥部以及大祥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受理群众举报。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39-536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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