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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SYCR-2017-00004

市政发〔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二中心一枢纽”战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其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市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融合发展得到大力推进,广大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低保金。对纳入低保后生活仍然处于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将符合兜底脱贫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脱贫保障范围,并由民政、扶贫等部门录入精准扶贫信息库,采取“结对子”帮扶等措施,确保其如期脱贫。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大病救助、贫困医疗救助优先照顾残疾人。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残疾人医疗专项资金给予救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应给予不低于10%的减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纳入救助范围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户籍所在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基金。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支。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各县市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纳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成为残疾人基本福利补贴制度。认真落实《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规定的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措施。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鼓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采取给予补助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家庭购买财产保险、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增强残疾人家庭抵抗风险能力。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要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要通过采取托底保障等措施,保障其改善居住条件。因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不低于市、省人民政府现行规定的补贴标准。在具体征拆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免征服务性收费,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到2020年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名单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名单。各级残联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合适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型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其他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单列1人以上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带头定向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级党政机关,市、县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公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专产、专营产品目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培育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发展支持性就业。推进盲人按摩产业转型升级,对安置5名以上盲人就业的盲人按摩机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以帮助更多盲人在医疗和保健按摩产业就业。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应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并免收培训费用;对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到2020年,各县市区均应建立残疾人转移就业安置基地,对年度内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100人以上的基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爱心企业”,并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认真落实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并为其提供孵化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专门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的专技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企事业单位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政府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建立完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对重度残疾人创办并经认定的网店,凡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各地应凭残疾人证、运营执照由政府给予每店适当补贴。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满足融资增信措施到位、信贷风险可控和符合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贷款,可在信用登记评定、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由各级政府财政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为7%。到2020年全部建立市、县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并以此为依托,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解决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筹措创业资金难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支持。到2018年市及其三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补贴。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市、县级政府应给予奖励。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决议》、《湖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邵阳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更新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全部予以纳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10%。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各级残联要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扶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在各级各单位驻村帮扶工作中,要更加关心、更加重视残疾人及其家庭,采取各项措施,切实帮助其脱贫增收。第一书记等驻村干部要将残疾人贫困户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选好配强帮扶责任人。建立社会帮扶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互助和慈善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精准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持续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依托“光伏扶贫”、“农家书屋”、“农村电商”等项目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平台。到2020年基本消除残疾人绝对贫困现象。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费用,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单位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应当征求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提倡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以乡镇中心卫生院为筛查、登记与报告主体,市卫生计生委为信息汇总与发布单位的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医疗卫生机构对于疑似残疾的婴幼儿应建档立卡,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以各县市区为主,政府主导,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与精准扶贫同步推进,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名0-1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所需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每年给予1000元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实施“启聪扶贫计划”,对全市贫困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2018年各县市区政府应着手在所有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站、辅具服务站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制定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每年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业务培训班。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达到95%以上,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普及送教上门,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联合办学。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建立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学资助政策体系,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落实《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平等的机会。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增进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严格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与残疾学生配比,通过多种途径引进或招录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解决好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津贴,对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对到边远山区开展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教师可依据相关政策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中国手语》培训,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逐步建立和实施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翻译服务补贴制度。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在建的“邵阳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使用,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推动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按照文化体育均等化服务的要求,将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纳入地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与服务平台规划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设施要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公园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或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帮助残疾人获得公共文化服务。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减免使用费用;提供电信、网络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减半收取相关费用。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自2020年元月1日起,全市实施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康复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机构所在地政府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机构建设补贴,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每年每人3000元床位补贴。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专项监督机制,对工作场所主要生活区域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全面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开展无障碍环境县镇村创建工作。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市、县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推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共停车场要按照适当比例在最便利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大力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电子产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开发应用。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慈善公益类社团参与服务慈善事业。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结合“全国助残日”、“全国扶贫日”、“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希望工程”、“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有困难残疾人和有生产、生活、经营等救助需求的残疾人开展慈善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连千村帮万户扶贫”结对帮扶服务。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康复教育、扶贫托养、法律援助、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重点支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各级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拿出9%以上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救助以及残疾人体育等事业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全市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教育、民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大力发展“互联网十”,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创造新生态。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均应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设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共享信访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对全市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残疾人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可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 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2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018年1月底前出

台具体政策措施

2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3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市残联、市民政局、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体广新局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4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市残联、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5

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市扶贫办、

市农委、

市残联

2018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6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7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辅具适配服务

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8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9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0

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机构,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1

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市文体广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3

推进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邵阳广播电视台、

市残联

持续实施

14

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市残联、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5

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残联

持续实施

16

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7

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市残联、市民政局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18

建设全市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市残联、市司法局、

市信访局、市经信委

2017年12月底前

完成

19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文体广新局、

市残联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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