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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0022

市政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开发区,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邵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入驻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受办理、审批过程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事项,均可开展并联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单位涉及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劳动监察局等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报审成本,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约束。

(一)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事项授权由相应主办部门驻市政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主办窗口”)对并联审批事项统一收件、统一受理。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单,同时负责提供相应并联审批业务咨询解答工作。

(二)转告相关。主办窗口受理后,要根据审批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审批联办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等方式转告相关联办部门窗口,相应联办窗口到主办窗口领取办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同步审批。主办、联办所有部门对申请审批事项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审批意见。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并将情况当即告知主办窗口。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的重大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通知按时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转告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并联审批抄告回执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主办窗口。如材料或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说明,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再次进入申请程序。主办窗口在综合相关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政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管理,制定并联审批工作制度;负责对并联审批事项协调、督办;负责对并联审批成员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并联审批主办部门(主办窗口)负责做好相应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规范工作,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机制,负责相应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转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负责牵头召集审批会议、组织联合踏勘、验收工作。

第七条并联审批联办部门(联办窗口)负责办理相应环节的并联审批事项。负责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协调部门内部业务的办理审批,做好咨询、一次性告之、受理、审批及反馈工作,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并联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或补充申请审批项目的基础性资料,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性或评价性资料,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向审批主办窗口及时反馈审批信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会议。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并联审批要按照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高效规范开展工作。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务中心相应主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并联审批申请表》。

    (二)主办窗口审核项目业主单位递交的资料,达到召开并联审批会议条件后,将《并联审批申请表》报送市政务中心业务科。

(三)业务科依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文件,对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建议再报送中心领导审定,主办窗口根据审定意见按时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四)严格会议纪律。参加人员实时签到,不迟到早退,发言有据,言简意赅,有会议记录,现场照相,历史存档,以备核查。

(五)严格会议流程。做到“六个一”:

    1.一会一介绍。项目业主单位代表介绍审批项目的基本概况,主办窗口负责人介绍项目情况及有关费用优惠政策。

    2.一次性告之。并联审批联办单位(窗口)根据项目情况,将在本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资料收取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有规费收取的并介绍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开具《收费委托书》交业主代表。

    3.一书式自核。项目业主单位会后根据各联办单位(窗口)要求补交缺少的相应资料,并对各规费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在《收费委托书》上签名并送交主办窗口。

    4.一表式造费。主办窗口根据各联办部门窗口开具的《收费委托书》填收《并联审批收费明细表》,送业务科进行初审登记,再由业务科报中心领导审定存档,复印件交主办窗口。

    5.一号式设费。市政务中心授权主办窗口工作人员账号权限,用此账号登录系统进行输单及设置费用。

6.一窗式交费。业主代表凭缴费单号至集中窗口开票及交费。

(六)牵涉到多部门要现场踏勘的项目,由主办窗口联系,报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备案后组织相关部门(窗口)进行集中踏勘,督促审批单位窗口按时作出踏勘结论。需要单独踏勘的审批窗口报主办窗口及市政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单独进行。对既不参加集中踏勘,又不申请单独踏勘的审批部门(窗口),视为对集中踏勘结果的默认。

第十条主办和联办部门(窗口)在收齐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后,按照承诺时限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章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根据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建设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审批(核准)、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和市规划局为主办部门。

  (一)立项环节

  本环节主办部门为市发改委,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

  本环节主要完成项目立项,即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有: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函)的核发;2.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涉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二)用地环节

  本环节主办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拆迁办等。

  本环节主要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报批。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有:1.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核发;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核发;3.土地前期出让方案制定;4.实施公开“招拍挂”;5.不动产首次登记发证;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三)规划环节

  本环节的主办部门为市规划局,联办部门为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白蚁防治所等。

  本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有: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4.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6.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查、审核;7.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8.白蚁预防手续办理。

  (四)施工环节

  本环节的主办部门为市住建局,联办部门为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监察局等。

  本环节主要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5.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6.签订《报送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责任书》;7.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8.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9.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纳;10.建设工程组织定位、放线、验线。

  (五)验收环节

  本环节的主办部门为市规划局,联办部门为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水利局等。

  本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2.出让用地条件核实;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4.修建人防工程(含省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6.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7.建设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线)预验收;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成立邵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政务中心。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并联审批工作小组,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并联审批审批工作第一责任人;主办及联办部门在市政务中心要设立窗口,窗口审批授权要到位,审批负责人要进驻到位,授权窗口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并联审批或参与其他单位组织的并联审批,并赋予签署并联审批事项会签意见等权限。

第十四条并联审批所牵涉到的部门要制定配套并联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对本部门的并联审批流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明确。要按照审批、执法、监管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开展并联审批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将并联审批公共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并联审批宣传资料印制、联合踏勘等共性工作。

第七章督察考核

    第十六条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市政务中心对并联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加实施条件,或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务中心负责对并联审批全过程进行协调、跟踪、督办;各审批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各自审批环节负全责。

第十七条并联审批办理情况将作为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和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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