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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0021

市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邵阳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严格执行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道路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项目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道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公安部门所属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城管、交通、公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道路安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在道路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项目立项时,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预算。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邵阳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县城区道路、县乡道路、其他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道路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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