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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SYCR-2016-00012

市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参保范围

1.单位范围。全市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已经编制部门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核销人员编制或者已经进行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不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核销人员编制且未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人员范围。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经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同意,办理了人事和编制手续的在岗工作人员;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不在岗的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改非退二线”、“提前退养”等情况);

3)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等编制内工作人员,离岗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保留人事关系并仍作为在编人员管理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岗期满后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再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凡不属于本条前两项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试点”,下同)办法参保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接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办理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手续后,再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 审核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性质和在编在岗人员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下同)办理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审核认定和参保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参保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4.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清缴欠费。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 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即可一次性补足15年或依规转入其他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亦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发给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待遇。其待遇由所在单位从原渠道列支,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五)明确基金统筹层次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规定,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在省级统筹之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县分级管理。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八)做好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妥善处理好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

1.认真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试点政策,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2.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能力的县市区,经同级政府同意可以在新制度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

3.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的通告〉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197号)文件要求,妥善处理原试点期间在机关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现不属于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参保对象,及时转移至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5.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九)严格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严格执行政策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省级管理。

1.妥善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新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重新核定退休待遇。

2.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 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申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并核定待遇。

三、组织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并联合搞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以及在职人员基本情况和工资构成进行清理,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单位及其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全力做好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抓好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基金当期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级要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规定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风险防控制度“一事双岗双审”要求,严格科学设置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科室和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到位,严禁手工操作。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绩效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及时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

(五)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及时、准确、有度、有效。要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营造出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职责,积极维护好改革前后的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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