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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SYCR-2016-00004


市政发〔201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9日起,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市辖三区范围内。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实行统一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公地址:邵水东路134号,联系电话:0739-5023337.

特此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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