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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SYCR-2014-00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问题

1.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补贴;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8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补贴;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4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补贴。县市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人员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所需资金由县市负担。市辖三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县市财政负担。

2.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3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县市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3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制订),区人民政府按300元的缴费档次给予60%补助。代缴办法、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审定,市辖三区对缴费困难群体及其残疾人的代缴补助由市本级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负责。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规定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各县市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调整的养老金基础上,依照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方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市辖三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市辖三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丧葬补助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丧葬补助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县市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辖三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关于基金监督问题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冒领行为及时制止,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法定程序报请相关行政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关于经办管理服务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纳入乡镇绩效文明考核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考核。对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总体按服务人数每人每年3-4元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辖三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

五、关于资金保障问题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相应资金的及时到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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