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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4-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4日   

邵阳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保障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邵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市区范围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注重环保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统一预防、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中应将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列为报建条件之一,严格把关。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非住宅房屋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部分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房屋已经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白蚁防治费应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内,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所收取的白蚁预防费必须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收取、专款专用,有关部门不得缓、减、免,不得提留。
第十条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5%作为后备基金,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有义务为白蚁防治单位组织的白蚁灭治检查提供方便,发现蚁害时,应及时报告白蚁防治专业机构,由白蚁防治专业机构实施灭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定》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确保防治质量。白蚁预防质量有效保证期不得低于十五年,在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健全白蚁灭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使用的防治药物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灭治。
第十五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对应当进行白蚁防治处理而不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城镇房屋建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采取补防措施,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防治质量低劣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补防措施,经补防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责成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在白蚁防治施工中滥收费用的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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