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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4-0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6日   
  
邵阳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以及由市本级实施的坐落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下设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市直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重点项目的建设、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市长一季一调度”、“副市长一月一调度”、“市重点办一月一通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立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由一名在职的市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部长由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内设机构要精干高效,定岗定责,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8名,人员名单报市重点办备案。指挥部一律不购置工作用车、不聘请临时人员,不设置基建账户,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实行与工程建设费用完全分离,独立建账,分别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对于项目业主不能安排工作经费的指挥部,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指挥部资产应登记造册。项目实施完成后,指挥部自动撤销,财务、文书等档案资料应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备查,指挥部所有国有资产要退回出资单位或交由财政部门公开处理。
指挥部履行以下职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督促职能部门做好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牵头全程代办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督促项目业主安排人员、资金、设备及时到位;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维护良好施工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安全生产。
三、项目确定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库。市辖三区及市直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安排相应工作经费,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科学论证项目。所有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要严格资金预算,对于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偿还渠道,要有明确的筹资方案和偿还措施。发改部门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市级重点项目应是前期工作基本到位并已具备开工条件,投资0.5亿元以上的社会事业、产业发展、民生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规范项目确定程序。市辖三区及市直部门实行双重申报制度。各单位每年12月1日前向市重点办提出下年度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过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市重点办汇总后,提交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重点项目确定后,年中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微调。
四、项目管理
第九条 加强计划管理。指挥部、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制定出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落实到时间节点、形象进度和投资额度,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控制好建设成本。
第十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对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应遵循科学、节俭、优质、高效、适用和及时的原则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签证的形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一)工程量变更管理。1.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复后,凡工程量变更在原批准预算5%范围内的,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工程量超过5%的,由业主单位报行业主管单位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会签认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超过10%,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工程量变更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初审—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审查审批—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工程量变更在实施前先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经监理同意,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设计单位(涉及设计变更)、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员、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项目分管领导等人员以会议形式经民主讨论研究签署意见后,形成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具体技术数据、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处理方法,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图及其说明,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二)工程造价变更管理。1.工程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变更。2.工程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的,接到建设业主申请3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重点工程指挥部)牵头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技术复杂的同时邀请第三方)工程技术人员及财政、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联合勘查会审并拿出会审意见按下列程序审定:(1)单项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集体审核把关;(2)单项变更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项目指挥部集体把关;(3)单项变更在100万元以上且在总造价5%以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指挥部集体研究同意;(4)单项变更100万元以上且超出总造价5%以上的,必须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三)工程变更施工完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时联合签证,注明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原因、数量及变化的造价等数据,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和关键施工部位应保存影像资料备查,在覆盖或进入下一个工序前进行签证验收,其中审计、财政、发改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联合签证;属结构变更的,应附构造简图;有专家论证的,应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发改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严格实行“五制管理”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企业法人责任制,由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招投标和债务偿还。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三条 强化项目监管。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加大重大项目的稽察力度。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发改、财政、审计、质监等部门现场监督。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并审计完成后,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强化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审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可以牵头会同市重点办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其审计经费列入项目支出或财政预算。审计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建设环境
第十五条 打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由市政务中心牵头,落实好省、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确保规费减免。有关收费必须合法、合理、公开、透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完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建设项目在市直部门的行政审批,应自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开始,在三个月内全部办结。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全力服务,对在审批中敷衍、拖延和刁难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维护好重点建设项目周边治安环境。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要担负起维护重点建设项目周边治安环境的主要责任,对强买强卖、强装强卸、阻工闹事、偷盗设备、破坏生产等损害建设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妥善处置,及时恢复秩序。
第十七条   维护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内乱搭乱建;不得拒不执行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漫天要价,阻挠项目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履职,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邵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落实“阳光征拆”、“依法征拆”政策,实行“市区联动、属地管理”的房屋征收运行机制,推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一次包干”征拆模式。统一征拆标准,加强对征地拆迁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严格依法规范司法强拆。
六、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市人民政府依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任务书》,严格按《邵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所占比例分值直接计入责任单位市绩效评估考核总分。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建设奖惩。抽调人员不参与原单位的评先评优,在指挥部进行考核评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市发改委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对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指挥部或单位和个人提出专项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或指挥部在年度考核中按照20%的比例给予优秀指标。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不力造成年度计划没有完成的,取消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目标管理机制。指挥部应加强内部管理,根据考勤、加班、工程作业等情况,实行内部考核机制。工程实行按月考核。对指挥部的管理考核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另行制订考核细则。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14年5月6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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