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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属国有煤矿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SYCR-2013-0031

邵东县、邵阳县、双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煤矿:

现将《邵阳市市属国有煤矿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1210   


邵阳市市属国有煤矿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为顺利实现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资源枯竭的市属国有煤矿按政策和要求关闭破产到位,根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和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有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闭破产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煤矿矿井应予以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资源枯竭矿井。

二、 关闭破产操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后,市政府对被关闭煤矿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2.成立破产关闭工作组;

3.宣传发动形成共识;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5.编制关闭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企改办、人社局初审同意并经矿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6.市企改办批准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审核批准职工安置方案;

7.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裁定破产;

8.法院指定管理人进入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资产;

9.管理人开展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资产处置;

10.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办法;

11.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保接续工作;

12.做好档案及人员移交工作;

13.完成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职工安置操作程序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2.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批;

3.将审批后的方案交矿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按不同年龄段、不同档次分别造好职工安置花名册;

5.将不同安置对象分类进行公示;

6.对各类安置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一次性安置人员发放安置费,对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对一次性安置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对退休、退养、病退等相关人员办理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7.对工伤人员办理好工伤保险手续;

8.做好档案和人员移交工作。

四、资产处置操作程序

1.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2.做好对各类资产评估工作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3.对拟拍卖资产进行公示;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招标拍卖;

5.办理好各项过户或移交手续;

6.对未出让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好移交手续。

五、职工安置办法

1.退休人员

男职工满55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满50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满45周岁退休,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再提前5年退休(男满5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满4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满40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参加工作满10年,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可以退休。

2.退养人员

男满50周岁(含)——55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满45周岁(含)——50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满40周岁(含)——45周岁纳入退养范围,享受邵阳市国有改制企业退养职工待遇。对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等特殊工种职工,再提前5年纳入退养范围。

3.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

对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全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其安置费按基本安置费、工龄补偿费和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费三部分计算:基本安置费,每满一年400元,最低不少于25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工龄补偿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安置费1155元;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费,按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按621元计发。

4.临时工的补偿

享受经济补偿金的临时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停产当月在岗在册,有工资花名册,年出勤不少于200个劳动日。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工龄计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1155元和煤矿政策性关闭补偿费621元,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行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工龄。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按1.4年工龄计算。

6.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企业现有领导成员另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金。其中,企业党政正职任职一年按2年工龄计算,企业党政副职任职一年按1.5年工龄计算。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

7.凡因病或非因公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 企业宣告破产裁定日已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待遇,所需费用由清算组或管理人预留代缴市社保机构;企业破产裁定日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由清算组或管理人预留职工未达到病退年龄前按月领取本人档案工资标准65%的生活费(低于失业保险发放标准的,按当年失业保险发放标准执行)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一次性代缴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15%的比例递增,职工领取的有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代发。职工达到规定病退年龄时办理病退手续。

8.职工医疗保险: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按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有关医保政策标准,为退休退养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再享受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9.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在职、退休(含因工残退休)的工伤职工,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提留费用,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在未达到提前5年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领取相当于本人档案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低于失业保险发放标准的按当年失业保险标准发放),清算组或管理人将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应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一次性代缴给市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按月代发职工生活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递增,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本人交纳,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工残职工,也不再参加工伤保险,按相应的等级标准计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一次离岗职业病体检,由本人申请,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检查升期的,检查费由企业承担,未升期的由职工本人承担。

11.抚恤对象:不足65岁计算到75岁;65岁及以上的按10年计算,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不满18岁的补足到18岁,在校大学生补足到大学毕业。

12.其他安置政策

l)企业破产后原有职工(包括已退休职工)全部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管理。凡移交社区人员按50元/人标准一次性由清算组付给社区,其中的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按每人另加50元标准计算工作经费。

2)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劳动人事档案移交市民政局管理,其他人员的劳动人事档案一律移交市社保机构管理,原已死亡的职工劳动人事档案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其中党员档案和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同步移交。企业会计、文书档案移交市档案馆管理。

3)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一次性增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企业原拖欠职工上岗期间工资、生产性集资和应报未报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依法按政策清算偿还职工。

13.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一次性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原企业正式职工:

养老保险。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市社保机构,下同)负责管理;职工不论是否再就业,都应在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重新就业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又失业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在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期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享受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被新用工单位录用参保。

2)退养职工:

养老保险。由清算组或管理人将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限应缴纳的全额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市社保机构,其缴费基数按本人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缴,档案工资标准低于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的,则按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计缴,缴费基数按年15%的比例递增,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费。职工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可按规定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市社保机构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按有关政策预留缴纳。

医疗保险。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按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有关医保政策标准,按规定交清医保费后,为职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3)退休职工:

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实施社会性发放。

医疗保险: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按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有关医保政策标准,按规定交清医保费后,为职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社保部门从发放职工的养老金中扣缴。

14.关闭破产清算期间,给予职工不低于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15.职工安置所需的费用要多方筹集,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争取政策挂帐,争取上级政策和部门支持等,不足部分全部由市财政筹资兜底解决。

16.职工工龄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计算截止时间。

六、资产处置

1.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工作组要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同被关闭煤矿对各类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逐项登记在册,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2.土地资产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存储,待土地变性后,再招拍挂处理,力求土地资产利益最大化。

3.对被关闭破产煤矿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各项财务账目进行财务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

4.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关闭煤矿的资产(不含地产)按现值进行价格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按规划与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土地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两项报告合并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5.做好资产拍卖工作。管理人(或工作组)对拟出让的资产统一进场交易,公开举牌,竞价拍卖。

6.做好未出让资产的移交工作。管理人(或工作组)在关闭破产工作结束之前,将未出让的各项财产进行清点造册,向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好移交手续。

七、遗留问题的处理

1.关于无房和危房职工留地建房问题。有条件在本矿区建房的关闭破产煤矿,由被关闭破产企业留出一块土地为职工合伙集资建房或廉租房建设用地,享受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政策。管理人(或工作组)核定棚户区户数和需留用的建房土地地点和面积,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关于职工水电分离(含农村转供电)问题。凡水电未分离的被关闭煤矿,由管理人(或工作组)协同被关闭煤矿摸清底子,做好预算,列入本次关闭成本,并向水电等相关部门提出分离报告,配合做好水电分离工作。

3.关于涉农赔偿问题。地表塌陷及房屋建筑物损坏补偿,由管理人(或工作组)先预算一笔费用纳入关闭成本,待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后,再进行补偿。

4.对其它遗留问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轻重缓急,及时采取措施,制订方案处理,防止问题扩大化、复杂化。

八、本实施办法系为关闭破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资源枯竭矿井的市属国有煤矿专门制定。

九、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按邵阳市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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