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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风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SYCR-2013-0029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风电资源有序开发管理,规范风电场建设,推动风电产业良性、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发改委制定的《湖南省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邵阳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风电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牢牢把握国家加快实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机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风电产业扶贫的重大决策,全面提升风电开发的重要地位。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把握大企业、大集团领跑风电的开发方略,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源整合,全面敦促签约企业加快前期工作,努力争取测风项目取得核准,不断推动核准项目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全市风电开发呈总量质量增量“三量提升”的良好势头,确保5年后风电产业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全市风电建成投运35万千瓦,在建50万千瓦。到2017年底,建成投运85万千瓦,在建60万千瓦;在资源状况和开发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个贫困县建成1-2个风电场(约10万千瓦)。到2020年底,建成投运150万千瓦,在建100万千瓦。全部建成后,完成投资300亿元,全市风电产业年总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实现年增税收约5亿元。邵阳成为全国新能源示范城市,湖南省能源强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成为全国山地风电第一县。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

风能资源评价是发展风电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风能资源的调查工作,市发改委要牵头,会同财政、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全市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并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好邵阳市风电开发规划报告,各县市要认真配合,抓好各县市区域内可开发资源的清理和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包装开发好项目,力争普查可开发资源达到300万千瓦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由政府组织测风等前期工作,包装成优质资源后,挂牌竞标出让。各县市在确定测风企业前,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先向县市发改部门、县市气象部门、市能源局申请备案,再签订测风协议。发改部门、市能源局要统筹指导组织各县市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国内外知名度高、近年来经营业绩较好、经验丰富的大型能源开发企业或者资金实力雄厚的私企开发风能资源,防止风电开发项目“一谈就签”、“一签即死”、“光圈不建”。对不履行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能源局不予审批,气象部门不得提供气象资料和评估报告。

(二)认真研究制定电网配套规划

风电开发的主要“瓶颈”在于电网输出,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和电网企业,电网公司要开展风电配套电网规划和风电并网技术研究试验工作,抓紧编制出邵阳市风电输出规划,积极向国家、省电网公司争取扩大我市电网投资规模,尽可能将风电场送出工程与当年的农网改造相结合,简化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程序,缩短批复时间,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风电场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三)全面加强风电场项目前期管理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核准的关键。各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帮助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取得各种支持性文件,使资源优、业主积极性高的风电场能够尽快具备取得“路条”和核准的必要条件,尽早开工建设。条件允许的,可捆绑为10-20万千瓦的大型风电场项目向省申报。对签约后3个月内不开展测风的项目,测风1整周年后没有完成风资源评价、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尚未拿到省发改委“路条”的项目,中止协议;对已取得风电核准计划后1年内未取得核准的项目取消核准计划。

(四)努力加快风电场工程建设

风电场工程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其核准文件自行废止,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将该项目开发权授予该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依法依规收回开发权,另行确定开发企业。对不按承诺函开展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的企业,能源主管部门对业主要实行约谈制,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建设进度,对取得核准资格而不开工建设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新上同类项目。对于全面履行承诺的企业,优先安排项目,并积极帮助申报、审批项目。提倡和鼓励开发企业进行规模化区域化风电开发。

(五)积极营造一流风电建设环境

1.营造一流的政策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发展风电产业的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我市发展风电产业的支持和投资,加大风电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并落实好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风电开发序列,形成央企、省属国企、民营企业齐头并进的开发格局。贯彻落实有关鼓励发展风电的财政扶持政策,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50%,固定资产适度加速折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债券融资,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风险投资进入;电网企业对风电实行无偿强制接入、优先上网、全额收购,风电上网电价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执行0.61/千瓦时标杆电价。

2.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精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行政审批方面,凡有利于发展风电的,能放宽的放宽,能下放的下放;在行政收费方面,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有关职能部门在制订和调整专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风电产业的发展需要,主动将其纳入行业规划范围,实现风电开发与环境生态保护、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等良性互补,协调发展。风电项目申报实行“一把手领办责任制”,凡需市有关部门出台项目支持性意见或办理有关手续的,一般必须在业主单位申报之日起3天内无条件出台或办结。业务较多、复杂的部门一般也应在业主单位申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结。

3.营造一流的平安环境。对风电产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严格保护风电设施,对于非法阻工必须从快从重打击,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努力为外来风电投资者营造安全、宽松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六)建立全方位的部门推动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发改部门要发挥统筹全局、综合协调作用;市能源局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推进、监管和节能评估;气象部门协助做好风资源勘探、数据采集、资料审查和评估工作;电力部门做好接入系统、电网配套工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保护和鸟类保护、统筹风电建设道路和防火通道建设工作;国土部门做好供地和矿产覆盖审查工作;畜牧部门抓好牧场发展与风电开发配套,统筹好生产用牧道与风电开发交通设施共享工作;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水利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和监管工作;交通部门对我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风电设备运输启动“绿色通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境内扣押风机设备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综治部门做好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住建、旅游、文物、林业、国土等部门做好调规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和激励政策落实工作;税务部门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山林纠纷处理部门加大风电建设中出现的边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力度,突出市际、省际边界林地纠纷调处工作;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村支两委做好群众稳定和矛盾纠纷排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优化环境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风电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电力、国土、交通、公安、林业、水利、法制、规划、建设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市风电开发建设办公室,与市能源局合署办公。领导小组要围绕全市风电产业发展,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定期调度,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风电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各风电场所在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门力量抓风电开发,风电资源丰富的县市视需要设常设机构,报市编委和市人社局研究确定。

(二)强化责任。风电开发项目全部实行市级领导包联风电项目责任制,纳入市重点工程项目,并公布挂牌,市级领导要亲自抓,现场督办,全程督办。各县市区要实行县级领导负责制。对风电开发建设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一年一总结。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风电工作表彰会议,对风电开发中涌现的先进单位、业主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风电项目实行问责制,年内有国家能源局核准计划而未能取得核准的、核准的风电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的,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所在县市区党政领导进行约谈,对在风电开发建设中“不作为”、“乱作为”、“索拿卡要”的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和优化环境办负责查处。

                             

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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