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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SYCR-2013-0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910   


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1亿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七)制定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确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属于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起草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请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通过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长确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立项后,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方案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服务机构起草决策方案草稿。决策方案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草稿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稿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的选定应当采用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以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二条专家或者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稿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咨询机构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者专业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拟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就决策方案草稿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对拟不采纳的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决策方案草稿基础上修改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邵阳日报》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众可就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除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组成;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设立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告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七)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确保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八)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规定另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以座谈会、协商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方案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汇总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认为材料齐备的,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送交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四节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二)认为暂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邵阳日报》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决策执行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及时明确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事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配合执行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各自职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负责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第三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阶段性地总结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通过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征求意见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决定、执行及监督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决策行为;

(三)擅自改变或者违背决策方案;

(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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