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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SYCR-2012-00020
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市政发〔2012〕23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重点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重点防火期。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县市区要在每年的重点防火期内依法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二、凡重点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烧田埂、土圹;
   (二)烧灰烧荒和烧木炭;
   (三)烧纸钱、点香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六)烧火驱兽、烧蜂和熏蛇;
   (七)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防火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凡是地形复杂、高火险天气、预防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批准。需要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勘察和施工等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林区,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森林、林地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区内及周边居民生活用火要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七、各县市区、乡镇场要广泛宣传、加强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科学组织和指挥扑救。
    八、重点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要24小时值班,各护林防火员要加强巡逻,扑火队要进入临战状态。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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