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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SYCR-2012-00021
  
市政发2012〕2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路子,建立和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村)托老机构为依托、养老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大力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和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市本级除市福利院和市第二福利院外,按照占地150-300亩左右床位1000张以上的标准,新建3-5所老年公寓;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新增床位15000张,总床位数达到24000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人20张以上床位;70%以上的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实现集中供养;5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30%以上的建制村建成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100%的乡(镇)敬老院升级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示范性养老公寓。
(三)主要任务
1.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建立三级养老服务平台。一是在城区建立以养老、医疗、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福利院、老年公寓为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二是建立以县市区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为主体的福利养老服务体系。三是在城市社区、农村建制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所)、老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并将小型托老所规范为养老服务中心点。
2.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2年,在全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工作,积极探索菜单式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到2015年,全市城市20%街道、社区都应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乡镇、农村中心社区基本建有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活动服务场所。完善现有社区服务中心功能,拓展服务项目。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3.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管理:一是要整顿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主要是对城区现有个人利用自有房或租赁空房举办的小规模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下)要进行清理整治。凡是设施简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对那些经过整治达到要求的,可以将其纳入所在社区的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或日间照料中心),由所在社区进行管理,区民政局审核把关,报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统一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政府举办的各类福利养老机构(即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在充分满足五保对象、孤儿、孤老优抚对象需求且有床位多余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开放。三是提高准入门槛。凡是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的养老机构(老年公寓)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即规划结构完整,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区分明确,居住环境优美,远离噪音和污染源),主要用于解决城市社区60周岁以上老人、半失能老人、失能老人养老的问题。民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对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验收,达标的方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四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业的管理办法,根据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福利院、老年公寓的设施、环境条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国土资源部门对社会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监督,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资格审查。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年检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从事的项目内容与批准项目内容不一致,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积极培养专门人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积极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
5.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兴办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
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投入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列入市、县两级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将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在我市城市城区总规划范围内,凡社会力量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本级财政和区财政一次性对每张床位各补助1000元。县(市)根据财力,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同时,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助试点。凡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给予日常运营补助的试点。补贴标准为:市区每人每月补助50元,县(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各县市区根据财政状况和试点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民政会同财政制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所在财政给予拨付补贴。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为本地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年满70周岁和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其购买服务标准,由县市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需求进行核定。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对经民政、老龄、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且有残疾老年人对象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
4.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我市除建立一个养老服务业专业培训机构,对在岗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外,可在各技校、医专等大专院校设立班级,为养老服务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5.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6.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开发建立市、县、乡三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及乡村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各类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乡村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市级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建立1个信息平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1个信息站,各社区(村)建立1个信息网点,各养老机构建立1个信息网点。
7.支持开展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范围。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范围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协议,并提供刷卡服务。同时,各乡镇敬老院要与县市区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委托医疗机构上门提供志愿者服务。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合力。
(二)建立考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认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营造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二年十一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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