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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知

SYCR-2012-00006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知

市政发〔2012〕8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幸福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户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点。不按规定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100元罚款。

  二、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维护正常市容秩序的,每次罚款50元;对损毁绿化树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罚款10元;

  (三)随地便溺的,每次罚款20元;

  (四)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乱牵乱挂的,每处(次)罚款50元;

  (五)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翻护栏的,每人(次)罚款10元;

  (六)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广大市民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拒绝接受处罚及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1个月以教育告诫为主,2012年8月1日起严格实施处罚。《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知》(市政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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