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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
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SYCR-2012-00003
市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2001年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了妇女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妇女发展的总目标,确定了妇女发展的六个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并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规划经费的投入,强化全社会的宣传动员,努力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十年来,《邵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但由于受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而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基本原则,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精神,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两性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开发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 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的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⑴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⑵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⑶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⑷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80%;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⑸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⑹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⑺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⑻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⑼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⑴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按要求配齐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⑵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人员的准入,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推广普及妇女保健适宜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⑶降低剖宫产率。多渠道开展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社会环境。实行剖宫产限制收费制度。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⑷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农村妇女每三年至少享受一次免费妇女常见病筛查,城镇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
⑸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⑹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⑺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⑻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⑼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⑽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订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贫困流动孕产妇得到救助。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⑴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⑵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⑶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⑷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⑸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⑹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⑺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⑻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⑼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
⑽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⑴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⑵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⑶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性别意识。
⑷改善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高校开设和发展适合女性的专业、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女性学课程。
⑸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制定支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⑹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⑺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⑻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加强女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提高失业妇女再就业能力。探索完善针对经济困难妇女的资助政策,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⑼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⑽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和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⑾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⑴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⑵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6%以上。
⑶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⑷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⑹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女职工四期保护覆盖面不断扩大,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⑺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⑻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⑴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⑵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⑶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⑷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经济和发展科技中小企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⑸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⑹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
⑺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减免税收、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障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政策。
⑻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成长。
⑼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⑽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⑾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⑿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权益和职业卫生安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女职工社会保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⑴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⑵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⑶加大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⑷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45岁以下的厅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⑸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5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县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不少于15%、20%。
⑹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 30 %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 5 %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 50 %左右。
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⑴切实保障妇女民主参与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⑵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按照女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实现市、县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优先配备女干部,女干部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充,确保领导班子中始终有女干部,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⑶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注意从乡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继续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适当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建立女性人才库。
⑷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2015年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⑸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建立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⑹ 大力扶持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对民间妇女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支持。帮助和引导民间妇女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为推动两性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⑴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⑶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⑷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⑸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⑹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策略措施:
⑴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⑵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⑶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⑷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⑸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⑹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依照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⑻提倡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⑼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⑽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市、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⑴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⑵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⑶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⑷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⑸倡导妇女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⑹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⑺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⑻增加市、县、乡妇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市、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妇女活动中心。
⑼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5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⑾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⑴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
⑵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⑶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⑷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强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⑸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⑹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⑺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⑻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⑼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⑽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⑾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⑿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
⒀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⒁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⑴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⑵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⑶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⑷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⑸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市、县(市、区)各建一所反家暴庇护中心。
⑹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⑺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⑴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⑵加强对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⑶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提高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⑷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⑸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社区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⑹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计划和职业考试内容,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和反对家庭暴力意识。
⑺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安机关警风警纪监督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风监督员。
⑻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
⑼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⑽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基层派出所设立“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法院设立“反对家庭暴力合议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场所。
⑾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⑿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时,根据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婚姻自由、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及时审理结案。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⒀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制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⒁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奸、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陈述、作证、质证和与施暴方见面次数,确保案件细节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向公众披露,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⒂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基层妇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法律援助转介工作机制。
⒃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实施妇女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市、县(市、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

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2001年,邵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邵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十年来,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不断加强儿童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全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但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逐步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儿童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无歧视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 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缩小区域差距,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造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⑴降低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70%。
⑵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差距,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之比下降到2.0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⑶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⑷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⑸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⑹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⑺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⑻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⑼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
⑽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其中农村6%以下,城市4%以下。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⑾7岁以下儿童保健体系管理率达到80%以上,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覆盖率,流动儿童享有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⑿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发生率。
⒀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⒁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⒂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⑴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⑵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按要求配齐乡镇儿保专干,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从事妇幼卫生服务。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⑶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等基本保健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⑷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健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逐步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纳入医保体系。
⑸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适宜技术。将住院分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⑹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检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⑺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⑻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⑼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⑽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⑾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⑿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⒀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将残疾儿童康复及儿童早期干预等医疗项目纳入儿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治病种范围。
⒁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⑴促进0-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
⑵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⑶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⑷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⑸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⑹促进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⑻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2.策略措施:
⑴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⑵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探索建立县域内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到2015年完全小学以上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完善功能设施。加强城镇学校规划与建设,明显缓解“大班额”现象。
⑷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探索综合高中、特色高中,推进办学模式多元化改革;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⑸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校思想道德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方式,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习惯。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落实科学保教观,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完善学前三年教育督导评估机制。
⑺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⑻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⑼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重点推动每个县市区建好一所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⑽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⑾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构建市、县、校三级互联互通的基础教育资源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全市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⒀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⒁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⑴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⑵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参保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⑶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⑷基本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⑸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⑹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⑺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⑻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⑴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⑵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经医疗补偿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予以补助。
⑶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尝试建立儿童发展账户,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⑷建立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
⑸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⑹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⑺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⑻对残疾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建立特别登记管理制度,为其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⑴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⑵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⑶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⑷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⑸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⑹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⑺增加市、县、乡三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市、县(市、区)至少要有1至2所综合性、多功能儿童活动中心。
⑻85%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⑼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⑽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⑾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
⑿保障儿童交通安全,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为100%。
2.策略措施:
⑴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⑵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⑷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⑸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养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⑹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⑺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建立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治儿童沉迷网络。
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⑼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⑽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⑾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⑿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⒀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⒁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其作用。
⒂加大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⑴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
⑵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⑶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⑷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⑸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⑹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⑺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⑻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⑼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⑽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免除轻罪儿童的前科报告义务的配套制度。实现公、检、法、司在儿童刑事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⑴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⑶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⑷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⑸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⑹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⑺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对遭受性侵犯儿童的特别保护机制,减少重复作证对儿童的二次伤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性侵犯对儿童身心带来的伤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⑻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⑼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⑽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⑾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禁止披露儿童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儿童的资料,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⑿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建立儿童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的相应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区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部门、各地开展实施儿童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局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市、区)儿童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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