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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SYCR-2011-00013

有效期:5年
市政发〔2011〕1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邵阳城区殡葬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市居民、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必须火化;农村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必须火化。严禁将必须火化的遗体土葬,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二、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道保护范围内新建坟墓。严禁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出租、赠送土地、林地修建空坟。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凡在本通告发布后,违反上述规定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坟墓和现存非法修建的空坟,必须由坟主自行搬迁或平毁,逾期不搬迁或平毁的,将依法强制平毁。强制平毁坟墓和空坟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
三、禁止在城区道路、小街小巷、居民小区、寺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棚治丧,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悼念和出殡途中燃放鞭炮、抛洒冥纸冥钞,影响市容市貌、妨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和没收灵棚。
四、严禁在市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其他迷信殡葬用品。严禁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严禁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工作,教育职工和居民自觉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七、城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非法土葬、乱葬乱埋或者违规治丧的,其亲属不得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等一切补助费;困难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城区村委会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当年不得评为邵阳市城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合格单位,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举报电话:市民政局0739-5358551;市监察局0739-532572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一年十二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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