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12-11542 | 文号:邵市政发〔2011〕7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1-0000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6-08-01 |
签署日期:2011-08-01 | 登记日期:2011-08-01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1-08-01 | 公开责任部门: |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市政发〔2011〕7号
登记号 SYCR-2011-00007
有效期:5年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连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一律停止使用。未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可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自2011年10月1 日起全部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二、对已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应当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再进行检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将已到期的螺丝瓶及时送法定钢瓶检验站进行处理。
三、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自有产权钢瓶,并按规定进行充装。严禁对报废钢瓶、超安全检验周期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
四、严禁将报废钢瓶转移到外地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翻新报废钢瓶和伪造钢瓶检验标志充装使用。
五、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以安全为重,积极支持我市螺丝瓶停用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钢瓶和充装单位非自有产权气瓶。如发现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和非自有产权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