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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9〕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规范市区基本建设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基本建设收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刚性收费,既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项目业主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由规范收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对下列各类项目给予鼓励和优惠政策 
   (一)工业类 
    宝庆科技工业园、江北民营经济开发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区级工业基地的工业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0元/m2,白蚁预防费和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2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8元/m2,白蚁预防费按50%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30%执收,服务性收费按40%执收。
   (二)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直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缓交,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全免。
   (三)公益类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监狱、部队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4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8元/m2执收,白蚁预防费按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20%收取。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质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7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16元/m2执收,白蚁预防费按5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四)省市重点工程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分别适应各条规定;不属于本文件鼓励和优惠政策范围的非房地产和非商业地产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7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16元/m2,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五)房地产类项目 
    1、地面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20元/m2执收,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80%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900元/m2收取(裙楼部分按27元/㎡执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2、一次性成片改造旧城面积(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8元/m2执收,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80%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22元/m2执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服务性收费按50%执收。
    3、第三产业类项目如宾馆、市场、物流中心等符合本条第1、2款的,分别适应该条规定。
    4、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分别按17元/m2、10元/m2执收,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政府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30%收取。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必须在60m2左右、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必须控制在50㎡以内。
    5、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房屋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自行建设的,在原有拆迁面积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全免;工业类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类、公益类建设项目统拆统建、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在原有拆迁面积或按政府应享受的最低安置面积内,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17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12元/m2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六)其他类 前述五类以外的项目,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20元/m2,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32元/m2执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8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60%收取。 
    第四条 市直各执收单位不得超出上述优惠支持幅度擅自减免各项收费,不得拒不执行本文件规定的优惠减免规定,否则,授权市政府服务中心按本文件的规定直接核收。
    第五条 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减免规定如优于上述优惠政策,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应收费项目,本文件有优惠(少收)规定,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应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六条 房屋建筑各项收费项目按物价文件规定以造价(综合造价)计收的,一律换算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不能换算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算。
    第七条 上述各项优惠减免规定不适用于上缴省里的收费和土地出让金、工本费、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各项收费和基金。
    第八条 上述各项按比例优惠减免规定均按该项收费应收标准的低限计算。
    第九条 各项收费执收办法:
    1、市区内包括商品房开发、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包括建筑面积300㎡以上或建设层数在两层以上的私人建房)、危(旧)房改建、办公用房、生产性(经营性)用房、城市基础设施等所有投资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报建、产权登记等涉及的收费均应执行本文件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所有相关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授权窗口直接执收。
    2、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副市长、协管副秘书长、监察局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和有关执收部门组成。
    3、各类投资项目所涉各类收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办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各窗口分阶段实行收费一单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4、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资本金监控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缴纳报建总收费200万元以上、确有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由金融机构出具信用担保,项目业主与建设局签订缓交协议,办理公证手续。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市规划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站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核实际竣工面积与批准面积、申报面积是否相符,发现竣工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申报面积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应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超面积部分不予优惠。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不得受理、颁证。
    各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严格把关,如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上述各项收费,应当由施工方缴纳的,可由建设方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还。
    7、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提供相应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前述六大类项目涉及服务性收费减免的,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下列服务性收费项目因市场竞争性很强,可由委托人与执收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比例或额度:即拆迁服务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设计费、招投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 
   (2)下列服务性收费可由委托人与执收单位协商收取,但最高额不能超过应收标准低限的60%,包括:宗地价格评估费、房屋价格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估编制费、项目可研评估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
   (3)下列服务性收费应当按前述六大类规定的不同减免幅度执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土地调查测绘费、土地交易服务费、放线费、地形图光盘购置费、晒图费、用地规划技术论证费、工程规划技术论证费、防雷技术评估费、防雷工程监督检测费、安监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房屋测绘服务费、房屋查档费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已出台的文件、纪要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具体项目如适应本规定执收,应缴数额高于市政府原文件、纪要规定的应缴费额的,市政府原文件、纪要执行到2009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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